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1. 34-1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2. 土地法第34 條之1.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二.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 ...

  3. 2023年7月20日 · 一、實務上,常見規避土地法第34條之1優先購買權之方法. 二、將土地假贈與出去是否有效? 三、虛偽的受贈人,可以行使優先購買權嗎? 四、律師的話. 甲為A地之共有人之一,權利範圍1/3,其他共有人權利情形複雜,有的未辦理繼承、或是公同共有等狀況,有些人更是無法聯絡,甲為了要出售其權利範圍1/3,遂與買受人乙商議,先以贈與方式移轉1/300之權利範圍給乙,使乙成為A地共有人之一後,再將剩餘的99/300以買賣方式移轉給乙,是否可行? 如果在甲之土地剩餘權利尚未買賣移轉給乙前,A地竟遭法院拍賣,乙可否主張優先購買權? 一、實務上,常見規避土地法第34條之1優先購買權之方法.

  4. 被徵收土地之所有權已經登記完畢者,其所有權或他項權利除於公告前因繼承、強制執行或法院之判決而取得,並於前條公告期間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聲請將其權利備案者外,以公告之日土地登記簿所記載者為準。

  5. 戊之實際住居所、確依土地法34條之1第1項到第3項規定辦理及 受領對價或補償部,應如何以結書表達? 執行要點第十點 二十九、乙丙丁戊共有 A地各1/5,今乙丙丁以多數決將 A地出售予庚, 因戊不願受領,此時應何人幫戊辦理提存?執行要點第十一點一

  6. 2021年6月4日 · 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規定旨在防止共有土地或建物之細分,以簡化或消除共有關係,減少土地使用增加之成本,俾利共有土地或建物之管理與利用,顯具有公共利益目的。 且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時效期間、舉證責任對債權人而言,均較給付不能損害賠償為不利。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處分土地應有部分之義務人,依法履行通知義務,並經權利人行使優先承購權者,其與權利人間即成立同樣條件之買賣契約,而應對權利人負出賣人之給付義務。

  7.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修正規定. 一、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以下簡稱本法條)第一項規定,部分共有人就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以下簡稱建物)為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就共有物之全部為之。. 二、共有土地或建物之 ...

  8. 土地法已於六十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施行,依其第三十四條之一第 一項前段規定共有土地之處分、變更,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 過半數即可行之,非必需共有人全體同意,上訴人將共有之墓地變更使用 種菜建屋,如在該法修正之後,且已獲 ...

  9. 2019年1月1日 · 一、土地法第34條之1優先承購權. 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規定「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1] 。 」此規定目的即為促進土地利用,使共有關係簡化 [2] 。 (一)性質. 為形成權性質,只要享有優先承購權的共有人依本條主張優先承購的權利後,該共有人與出賣人的買賣契約就成立。 (二)要件. 有共有關係、 任一或多個共有人出賣應有部分、 與非共有人之第三人成立買賣契約、 由未出賣應有部分之共有人主張。 (三)法律效果. 未出賣應有部分之共有人,得依照同一條件,向出賣人購買出賣之應有部分。 二、在實務上主要有以下幾類常見問題,分別介紹. (一)若共有人一直不決定是否要優先承購,出賣人應如何是好?

  10. 1.提存人 應為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所規定之共有人(即同意出賣人)並得由其中一人或數人辦理提存(同意出賣人人數及其(潛在)應有部分須「均過半數」,或(潛在)應有部分已『逾』三分之二)。

  1. 其他人也搜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