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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 前項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 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 司法院網站 下載造字檔。
2023年9月14日 · 《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 《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或承典之權。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5條第1項》:耕地出賣或出典時,承租人有優先承受之權,出租人應將賣典條件以書面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15日內未以書面表示承受者,視為放棄。 出租耕地之承租人。 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 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2條》:古蹟、歷史建築或紀念建築及其所定著土地所有權移轉前,應事先通知主管機關;其屬私有者,除繼承者外,主管機關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四、優先購買權可以分為哪幾類?
2019年1月1日 · 優先購買權指權利人依法律規定或依契約約定得就義務人之特定財產,當義務人出賣給第三人時,享有與第三人相同條件優先承購的權利 [1]。以下會分篇介紹土地法第104條與土地法第34條之1的優先購買權。 二、土地法第104條優先承購權
2022年4月14日 · 土地法第 104 條優先購買權具有物權效力,出賣人若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優先購買權人得主張該買賣契約無效。 Erin 老師提醒
上訴人依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第109條規定,先位聲明請求確認其對262等2筆土地之優先購買權存在,並請求被上訴人應將上開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及張O綿應就上開土地與其補訂書面買賣契約,並於其給付如附表所示買賣價金同時辦理所有權
依最高法院67年台上字第2062號判決:「查修正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所規定之優先購買權,其立法理由在於避免土地所有與土地利用分離,違反該條規定者,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其買賣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
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 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 優先購買之權。 係指房屋與基地分屬不同之人所有,房屋所有人對於土地 並有地上權、典權或租賃關係存在之情形而言。 2.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四項規定,他共有 人固得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購。 惟此僅有債權效力。 非如承租土地建築房屋 之人,對於出租人出賣其土地時之優先購買權,具有相對的物權之效力。 3.
按土地法第 104 條第 1 項規定:「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 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 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
查神明會大會決議:十六筆土地須與畸零地整併 及清理整合地上占用戶完成後,始具有開發價值,故系爭買賣契 約條件及價金包括系爭買賣標的、委任將0公司履行上開整合及 清理費用、相關合建糾紛損害賠償等相關稅費;系爭買賣契約乃 約定系爭買賣標的總價
最高法院108年台上2350 民事判決 [ 違章建築亦得行使優先承買權 ] 判決要旨: 按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關於承租人優先購買權之規定,旨在使基地與其上房屋同歸一人所有,以盡經濟效用,而杜紛爭,故應認基地承租人所得優先購買者,係其承租用以建屋之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