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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土地法第34 條之1.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二.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 ...

  2.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修正規定. 一、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以下簡稱本法條)第一項規定,部分共有人就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以下簡稱建物)為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就共有物之全部為之。. 二、共有土地或建物之 ...

  3. 圖解 土地法 34 條之 1執行要點完全析含新修正條文圖解 . 行要點」完全分析(含新修正條文)―鄭竹祐 目錄:一、甲乙丙丁共有A 地,甲乙丙欲依土地法34 條之1 出售A 地的3/4,殘餘 1/4 ,是否可行?又如果甲乙丙先發動多數決標示分割出A1+A2,再 多數決出售A1,A2 不出售,是否 ...

  4. 土地法第34 條之1.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二.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 ...

  5.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修正規定對照表( 草案) 紀錄版本112.3.29會議資料版本現行規定說明一、 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以下簡稱本法條)第一項規定,部分共有人就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以下簡稱建物)為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 、不動產役權或 ...

  6. 第一點 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以下簡稱本法條)規定,部分共有人就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以下簡稱建物)為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應就共有物之全部為之。 第二點 共有物之應有部分為公同共有者,該應有部分之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得依本法條規定辦理。 第三點 本法條第一項所稱處分,指法律上及事實上之處分。 但不包括贈與等無償之處分、信託行為及共有物分割。 第四點 共有土地或建物為公私共有者,有本法條之適用。 私有部分共有人就公私共有土地全部為處分時,如已符合本法條各項規定,其申請所有權變更登記,應予受理。

  7. 自112年10月1日起,民眾申報遺產稅或贈與稅並經國稅局核發相關證明書後,申請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受理登記機關得依民眾提供證明書案號,透過系統查驗,以簡化其應附紙本文件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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