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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土地法34之1之存證信函 (持分地優先購買) 主旨:. 通知台端就 市 區 段 地號土地於函達15日內行使優先承購權,詳如說明,敬請查照。. 說明:. 一、本人、 及 等三人共有 市 區 段 地號土地,本人之持分為 分之 。. 二、按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規定:「共有人 ...

  2. 土地法34條之1 通知優先購買 存證信函範例. 事先提醒 土地登記規則95條: 部分共有人就共有土地全部為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申請登記時,登記申請書及契約書內,應列明全體共有人,及於登記申請書備註欄記明依土地法第三十四 ...

  3. 2024年5月29日 · 共有人不能協議分割土地該怎麼辦?. 《 土地法 》第 34 之一,是整部《 土地法 》中爭議、學說見解歧異、實務案例最多的條文之一。. 台灣地狹人稠,很容易有數人共有土地、建物的情況,隨衍生的法律問題更是屢見不鮮。. 本文將逐步解析「 土地34-1 ...

  4. 2021年6月4日 ·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處分土地應有部分之義務人,依法履行通知義務,並經權利人行使優先承購權者,其與權利人間即成立同樣條件之買賣契約,而應對權利人負出賣人之給付義務。 義務人違法不為通知,並逕將標的土地所有權移轉予第三人,顯意在規避其法律上之義務,倘認權利人之優先承購權於此情形下已無從行使,令該違法之義務人負擔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則違法者反可取得較有利之法律地位,不啻變相鼓勵義務人違反通知義務,並盡速移轉所有權予第三人,顯與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規定之立法意旨相左,亦悖於衡平與誠信原則。 綜上,部分土地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處分其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並已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買受人,但未合法通知他共有人優先承購。

  5. 土地法 34-1第一項:「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6. 依法得分割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屆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

  7. 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1 項之規 定 , 人數已過半數 , 或其應 有部分超過 2 /3 , 應即得依 該項規定處分全部 。執行要點 第六點第三款 :分 別共有與公同共有併存之土 地或建物 , 部分公同共有人 已得依本法條規定處分其公 同共有之應有部分 , 且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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