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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出賣人 已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及土地 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規定,以 (方式) 通知其他共有人即優先購買權人,且優先購買權人確於受通

  2. 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規定,以. ( 方式)通知其他共有人即優先購買權人且優先購買權人確於. 受通知後, 逾期不表示優先購買已視為放棄. 明確表示不優先購買(請依實際狀況勾選)。 出賣人確已履行本法條通知之義務(亦經本案代理人或地政士. 確實解說共有人優先購買權之法令規定),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 任。 立書人簽章: 年 月 日.

  3. 土地法第34 條之1. 一.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二.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 ...

  4. 土地法 §34-1 是為了解決土地共有人之間的紛爭,使土地經濟效益最大化的法令。. 在共有人眾多的情形下,如果處分整塊土地前必須取得全體共有人同意,將會影響土地的充分利用,容易形成擱置的問題。. 因此該法規定,只要超過了 1/2 的共有人同意,且這 1/2 ...

  5.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涉優先購買權切結書【範例】. 登記類. 112-09-08.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涉優先購買權切結書可編輯檔.odt. 土地登記申請書 (簡易案件,非專業代理人用) 登記類. 111-12-22. 申請書 (簡易案件,非專業代理人用) .pdf. 申請書 (簡易案件,非專業 ...

  6.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涉優先購買權切結書 出賣人 已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及土地法 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規定,以 (方式)通知其他共有人即優先購買權人且優先購買權人確於 受通知後, 逾期不表示優先購買已視為放棄

  7. 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屆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