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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請參照土地法第34條之1及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請注意113.1.1修正生效)相關規定,並向受取權人住所地之管轄法院辦理清償提存。 未同意處分之土地共有人已死亡時,應以其全體繼承人為受取權人,辦成一件。

  2. 土地法第34條之1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 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3. Q03.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處分共有土地應如何辦理提存?. A:. 一、請參照土地法第34條之1及其執行要點相關規定,並向受取權人住所地之管轄法院辦理清償提存。. 二、土地共有人已死亡時,應以其全體繼承人為受取權人,其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 ...

  4. 34-1 .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 ...

  5. A:提存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辦理提存,提存物受 取權人收受法院提存通知書後,應準備下列文件向該管 法院提存所聲請領取提存物:

  6.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修正規定. 一、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以下簡稱本法條)第一項規定,部分共有人就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以下簡稱建物)為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就共有物之全部為之。. 二、共有土地或建物之 ...

  7. 土地法第34條之1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 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