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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7 . 合於左列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 一、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 二、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 國民住宅及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自動工興建或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日起,其用地之地價稅,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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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3 條. 地價稅或田賦之納稅義務人如左:. 一、土地所有權 ...

  3. 3 . 地價稅或田賦之納稅義務人如左:. 一、土地所有權人。. 二、設有典權土地,為典權人。. 三、承領土地,為承領人。. 四、承墾土地,為耕作權人。. 前項第一款土地所有權屬於公有或公同共有者,以管理機關或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其為分別共有者 ...

  4. 地價稅依土地稅法第17條第3項規定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申明書 (範例).pdf pdf 65 KB. 地價稅依土地稅法第17條第3項規定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申明書 (範例).odt odt 10 KB. 地價稅依土地稅法第17條第3項規定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申明書 (範例).doc doc 43 KB. 自用住宅用地申明書-17條第3 ...

  5. 稅務局指出,依據土地稅法第17條第3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只能有1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所以如果夫妻婚前各有房屋並各自辦竣戶籍登記,均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但是婚後即使使用情形不變,也只能擇一

  6. 3-1 信託土地之納稅義務人及地價總額之計算) 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地價稅或田賦之納稅

  7. 地價稅依土地稅法第17條第3項規定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申明書 本人所有下列土地 縣 市 市區 鄉鎮 段 小段 地號 係本人與配偶、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2項規定共同擇 定之戶籍所在地。 此致 處(局) 申明人

  8. 土地所有權人在本法施行區域內申請超過一處之自用住宅用地時,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認定一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以土地所有權人擇定之戶籍所在地為準;土地所有權人未擇定者,以申請當年之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額最高者為準;其稅額相同者,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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