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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 第 28-1 條 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但以符合左列各款規定者為限: 一、受贈人為財團法人。 二、法人章程載明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 三、捐贈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
      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96&flno=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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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8-1 . 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但以符合左列各款規定者為限: 一、受贈人為財團法人。 二、法人章程載明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 三、捐贈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 歡迎使用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本網站提供各界經由網際網路單一窗口簡單、方便、公開查詢法規資料及各機關法規網站,以達有效管理及公開法令資訊,建構法治社會之目標。

  3. 依第二十八條之三規定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於所有權移轉、設定典權或依信託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轉為受託人自有土地時,以該土地第一次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最近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

  4. 28 .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 但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及受贈之私有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大法官解釋(舊制)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 司法院網站 下載造字檔。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5. 28 土地增值稅之課徵範圍)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 地增值稅。但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 ,及受贈之私有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第 28-1 條 (捐贈社福事業或私立學校

  6. 土地稅法第 28 條之 1 所稱「私人」,自然人外,尚包括財團及社團法人等私法人在內。:::

  7. 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但以符合左列各款規定者為限: 一、受贈人為財團法人。 二、法人章程載明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

  8. 依國稅局公告之訊息,28條之但書因繼承已繳納(或免納)遺產稅免納土地增值稅。 備註:因繼承取得之房屋非屬契稅課徵範圍,也不用申報契稅。 標題:房地繼承須要繳土地增值稅和契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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