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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28 條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 但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及受贈之私有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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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條.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 但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及受贈之私有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大法官解釋(舊制)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 司法院網站 下載造字檔。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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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2 條. 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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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規定,得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四十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前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
第 28-2 條. 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但於再移轉依法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以該土地第一次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最近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前項受贈 ...
第 28 條 (土地增值稅之課徵範圍)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 地增值稅。但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 ,及受贈之私有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第 28-1 條 (捐贈社福事業或私立學校
依國稅局公告之訊息,28條之但書因繼承已繳納(或免納)遺產稅,免納土地增值稅。 備註:因繼承取得之房屋非屬契稅課徵範圍,也不用申報契稅。 標題:房地繼承須要繳土地增值稅和契稅嗎?
(四)依土地稅法第 28 條但書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之公有土地為實際出售 價額;各級政府贈與或受贈之土地,為贈與契約訂約日當期之公告土地 現值。 (五)依土地稅法第 28 條之1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之私有土地,為贈與契約 訂約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
法規內容. 本細則依土地稅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五十八條之規定訂定之。. 本法第六條所稱之減免標準及程序,依土地稅減免規則之規定辦理。. ,計算至元為止。. 每年地價稅,每戶稅額在新臺幣一百元以下者,免予課徵。. 每期田賦實際造單賦額,每戶未滿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