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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9-1 條 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第一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減徵百分之四十。 區段徵收之土地,以現金補償其地價者,依前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免徵其土地增值稅。

  2. 39 . 被徵收之土地,免徵其土地增值稅;依法得徵收之私有土地,土地所有權人自願售與需用土地人者,準用之。. 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準用前項前段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 但經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後再移轉時 ...

  3. 但領回抵價地後第一次移轉時,應以原土地所有權人實際領回抵價地之地價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準用第一項規定。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 課程 限時 49 折 開跑 📣. 你準備好了嗎? 現在還可領 折扣 $300! 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減徵百分之四十。 區段徵收之土地,以現金補償其地價者,依前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免徵其土地增值稅。 但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因領回抵價地不足最小建築單位面積而領取現金補償者亦免徵土地增值稅。 區段徵收之土地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以抵價地補償其地價者,免徵土地增值稅。 但領回抵價地後第一次移轉.

  4. 第 一 節 一般規定. 第 1 . (土地稅之分類). 土地稅分為地價稅、田賦及土地增值稅。. 第 2 條. (主管機關). 本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財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田賦實物經收機關為直轄市、縣 (市) 糧政主管機關。.

  5. 土地稅法|第39-1條|土地增值稅. 區段徵收之土地,以現金補償其地價者,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免徵其土地 增值稅。. 但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因領回抵價地不足最小 建築單位面積而領取現金補償者亦免徵土地增值稅。. 區段徵收之土地依 ...

  6. web.law.ntpc.gov.tw › Scripts › FLAWDOC02相關實務見解

    土地稅法 39-1 現行條文: 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減徵百分之四十。 區段徵收之土地,以現金補償其地價者,依前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免徵其 土地增值稅。

  7. 土地稅法 39 現行條文: 被徵收之土地,免徵其土地增值稅;依法得徵收之私有土地,土地所有權 人自願售與需用土地人者,準用之。 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準用前項前段 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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