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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條. 被徵收之土地,免徵其土地增值稅;依法得徵收之私有土地,土地所有權人自願售與需用土地人者,準用之。. 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準用前項前段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 但經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後再移轉時 ...
第 39-2 條.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前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承受人於其具有土地所有權之期間內,曾經有關機關查獲該土地未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 ...
區段徵收之土地,以現金補償其地價者,依前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免徵其土地增值稅。但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因領回抵價地不足最小建築單位面積而領取現金補償者亦免徵土地增值稅。
答:依本法第39條第3項規定,非都市土地經需用土地人 開闢完成或依計畫核定供公共設施使用,並依法完成使 用地編定,其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經需用土地人證明
第 一 節 一般規定. 第 1 條. (土地稅之分類). 土地稅分為地價稅、田賦及土地增值稅。. 第 2 條. (主管機關). 本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財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田賦實物經收機關為直轄市、縣 (市) 糧政主管機關。.
答:按照土地稅法第 39 條之 2 第 1 項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其先決條件就是要這筆農地一定要作農業使用,買的當時,有作農業使用,所以稅是暫時不課徵,但並不表示這筆稅款就這麼「免」了。
土地稅法第39條 (供公共設施使用之非都市土地部分) 常見問答. 發布單位:財產稅組 發布日期:110-08-13 更新日期:110-08-13 點閱次數:46213. 土地稅法第39條常見問答. ::: 隱私權及安全政策 |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財政部賦稅署:地址:116055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 ...
土地稅法 第 39 條 現行條文: 被徵收之土地,免徵其土地增值稅;依法得徵收之私有土地,土地所有權 人自願售與需用土地人者,準用之。 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準用前項前段 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
非都市土地經需用土地人開闢完成或依計畫核定供公共設施使用,並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其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經需用土地 人證 明者,準用第一項前段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
摘要:. 農業用地部分面積供作道路或其他公共設施使用,經認定整筆土地作農業使用者,移轉時准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4項規定課徵土地增值稅。. 說明: 一、農業用地部分面積供作道路或其他公共設施使用,經農業主管機關依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