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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32 . 已辦地籍測量之地區,發現錯誤,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登記機關逕行辦理更正外,應報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辦理:. 一、原測量錯誤純係技術引起。. 二、抄錄錯誤。. 前項第一款所稱原測量錯誤純係技術引起,指原測量錯誤純 ...

  2. 已辦地籍測量之地區,因地籍原圖破損、滅失、比例尺變更或其他重大原因,得重新實施地籍測量(以下簡稱地籍圖重測)。 185 條 地籍圖重測,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3. 已辦地籍測量之地區,發現錯誤,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登記機關逕行辦理更正外,應報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辦理: 一、原測量錯誤純係技術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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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依據土地法47規定授權訂定,為持續精進建物第一次測量簡化作業,推動三維地籍建物測繪,檢討辦理地籍調查相關規定與配合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收費標準檢討修正,並使地籍測量相關規定與時俱進,符合

  6. 194-1 . 私有土地與未登記土地相毗鄰者,依下列規定施測:. 一、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所指認之界址,未占用未登記土地者,以其指認之界址施測。. 占用未登記土地者,應參照舊地籍圖及其他可靠資料所示之坵塊形狀及關係位置,實地測定界址,逕行施測 ...

  7. 地籍圖重測結果公告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將前所列清冊、 地籍公告圖及地籍調查表,以展覽方式公告三十日,並以書面通知土地所 有權人。

  8. 已辦地籍測量之地區,準用本規則規定實施土地複丈或建築改良物測量。 土地複丈或建築改良物測量時,得免辦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之程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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