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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任命與任期. 大法官之資格規定於 司法院組織法第四條。. 本規定歷數次修正:. 一、曾任最高法院推事十年以上者。. 二、曾任立法委員九年以上者。. 三、曾任大學法律學主要科目教授十年以上者。. 四、曾任國際法庭法官,或有公法學或比較法學之權威著作者 ...

  2. 尤大法官 伯祥. 隱私權保護及網站安全政策. 憲法法庭全球資訊網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100203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 124 號 電話:02-23618577. 瀏覽人次:123,50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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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公告憲法法庭評決受理之案件,認其審查客體有分別裁判,並另行分案必要者,經大法官111年3月9日決議,得依其性質及程序類型字別,另分新案。 其分案作業程序由司法院憲法法庭書記廳辦理。

  5. 法官與國家之職務關係,因受憲法直接規範與特別保障,故與政務人員或一般公務人員與國家之職務關係不同。. 為使法官作成最終有拘束力之憲法與法律上判斷時,足以抗拒來自各個層面之各種壓力,因而民主法治國家對法官審判獨立,莫不予以制度性保障 ...

  6. 現任大法官 歷任大法官 任命與任期 職權 認識憲法法庭 大事紀要 審理程序 憲法訴訟制度概述 聲請指引 聲請注意事項及自我檢核 書狀規則 書狀格式 書狀範例 聲請類型 法規範憲法審查 ...

  7. 其聲請意旨經綜合歸納有下列五點:(一)國民大會八十八年九月四日凌晨所三讀通過之憲法增修條文,其二讀會及三讀會皆採無記名投票,與現行修憲程序不符,且在二讀會增修條文修正案已遭否決,竟違反議事規則重行表決,而告通過,有明顯重大之瑕疵 ...

  8. 依憲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及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四項規定,解釋憲法及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為司法院大法官之職權。大法官依憲法規定,獨立行使憲法明文規定之上述司法核心範圍權限,乃憲法上之法官。

  9. 屆大法官於九十二年任期屆滿前,大法官及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出 缺時,其任命程序,現行憲法增修條文未設規定。 惟司法院院長、

  10. 而近年在中華民國與外蒙古人民共和國的雙邊關係方面,由蒙藏委員會委託蒙藏基金會設立的「臺北經濟暨文化中心」即將於六月以前在該國首府烏蘭巴成立,依照我國設立駐外辦事處的先例,此一「臺北經濟暨文化中心」又是另一個披著「民間團體」外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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