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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2. 理 由 書: 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 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得聲請解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 所謂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 ...

  3. 2017年3月20日 · 大法官作出535號解釋,釋憲文中除了解釋警察盤查民眾的標準外,也指出當時的法規不夠完備,必須在2年內通盤檢討。 因此修訂出《警察職權行使法》,其中第6條就對「身分查證」有所規定。...

  4. 字535號解釋做成時, 臺灣 僅有「警察勤務條例」規範 臨檢 行為,且內容簡陋,大法官明確指出 臨檢 涉及人民之 行動自由 、 財產權 、以及 隱私權 等憲法保障之基本權,應受 法律保留原則 之保障,並強調立法者並無授權警察得 任意不顧時間、地點、對象 ...

  5. 在嚴謹證據法則,提昇檢、警、調人員之科學辦案能力早已成為全國司法改革會議共識結論的情況下,在人權已逐漸在我國人民形成為普遍意識之時,如果不趕快進一步將警察對人民進行查證身分、攔停、盤查、實施鑑識、蒐證、監視、運用線民、臥底、資料利用 ...

  6. 大法官釋字第五三五號解釋不僅提示了保障人權的精神,也可以提供執政者一個改變警察政策(包括警察勤務的重新調整和警察教育的改進等)思考的反省機會,希望日後警察真的能認知主權在民的真意,遵守法治、人權原則,不僅是能維護治安,更能保障人權

  7. 2021年5月2日 · 大法官明确指出现行警察执行职务法规就人民提起 救济 的部分有欠完备,要求立法者于二年内进行修正,而在法规修正前应许受临检人、利害关系人对提出异议,并请求作成书面记录,该书面具有 行政处分 之性质,异议人并得依法提起 行政争讼 。 而就临检之规定,“实施临检之要件、程序及对违法临检行为之救济,均应有法律之明确规范,方符宪法保障人民自由权利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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