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1. 相關搜尋:

搜尋結果

  1. 2017年3月23日 · 法務部認為憲法承認的婚姻自由是一男一女各國承認同性婚姻多係透過立法組織家庭的保障和婚姻自由不同同性伴侶權益應該透過立法程序。 內政部 :內政部為戶籍法主管機關只規範結婚應戶籍登記程序至於結婚實質要件尊重主管機關法務部意見萬華戶政事務所這是大法官解釋憲法的事項應該由大法官解釋。 ()鑑定意見. 陳愛娥教授 :依照釋憲實務,不違反 5 。 張文貞教授 :違反,因為不管是限制婚姻權所欲達到的重大公益是人類繁衍、倫理道德、宗教信仰,都不能認為有實質關連 6 。 陳惠馨教授 :違反。 劉宏恩教授 :違反。 李惠宗教授 :不違反,同性婚姻不是憲法第22條保障範圍,但未給予同性戀者充分法律保護,有保護不足的違憲疑慮論 7 。

  2. 2017年4月23日 · 3月24日大法官 就同性婚姻進行言詞辯論審判長許宗力大法官宣示言詞辯論終結並將於1個月內指定期日公布解釋這個期限就是明天了為什麼許宗力大法官所宣示的是將於1個月內指定公布解釋的期日而不是1個月內公布解釋這和一般法院判決後指定期日宣判有什麼不同您知道過去言詞辯論之後大法官最快跟最慢的解釋分別花了幾天又出現在那幾號解釋?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的規定. 大審法第13條第2項規定準用言詞辯論準用憲法法庭言詞辯論規定,而被準用的第24條第2項規定: 經言詞辯論之判決,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一個月內指定期日宣示之。 條文中講的是一個月內指定「公布解釋期日」,而不是一個月內公布解釋,這也正是 許宗力大法官 宣示將於1個月內「指定」公布解釋的期日的法律依據。

  3. 2017年2月11日 · 3月24日上午九點大法官將探討:「如果民法禁止同性婚姻是否違反憲法保障婚姻自由平等權意旨? 」但您知道這是史上第幾次的憲法法庭言詞辯論過去的言詞辯論都涉及什麼樣的案子現在的大法官比較喜歡還是比較不愛進行言詞辯論哪一位司法院長在任時進行過最多的言詞辯論? 又是幾次呢? 請先默想一些數字,讓我們走進歷史,看跟您想的一不一樣? 第一次:334不太有人記得的首發之作. 有史以來,第一場憲法法庭言詞辯論出現在1993年12月23日,不知道您有沒有印象,我是查了之後才知道這個釋字的。 這個史上第一次憲法言詞辯論,出現在林洋港法庭,涉及政府賒借款應否列入公債的爭議,由大法官做成 釋字334號統一解釋 。 第二次:392消失的羈押權.

  4. 2023年2月12日 · 有的就是釋字748號解釋同性婚姻違憲的點在於民法親屬編婚姻章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 那為什麼這次北高行的法官聲請就不行呢? 大法官的不受理裁定有沒有回應這個部分? 裁定本身並沒有。 不過,黃虹霞大法官的協同意見書有提到這件事情,指出法律保護不足這件事情,如果讓法官聲請宣告違憲,會跟三權分立下法官依法審判、適用法律的義務不盡相符,過去也不是沒有行政法院自為判決的前例,聲請的法官可以本於自己的確信合憲處理跟裁判。

  5. 今天司法院院會通過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的修正草案這次修正是為了解決異國同性婚姻在台灣的問題。 司法院 … 繼續閱覽. 分享. Facebook. Telegram. 喜歡 正在載入... 18 五月 2019 民事. 748施行法的六件事. 2019年5月17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一共有27條以下我們從6個方面來簡要 … 繼續閱覽. 分享. Telegram. 喜歡 正在載入... 18 五月 2019 民事.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三讀通過版本) 這份三讀通過版本來源包括法源法律網及蘋果日報,兩邊的來源內容相同,但最後還要以總統公布的為準,條號的小標題是一 … 繼續閱覽. 分享. Telegram. 喜歡 正在載入...

  6. 2023年3月26日 · 第一限制有責的配偶請求判離婚這件事情合憲第二但這個規定沒有區分難以維持婚姻重大事由發生後是否超過相當期間或事由有沒有持續相當期間完全剝奪唯一有責配偶請求裁判離婚的機會可能會導致個案過苛的情況這邊違憲第三這個違憲情形讓有關機關兩年時間的修法如果期限屆滿而沒有修法法院遇到上述的過苛個案就依照這個憲法判決的意旨來裁判。 判決理由變更現行實務見解. 要特別注意的是大法官用的字眼是「唯一有責」。 如前所述,司法實務認為,雙方都有責的話,還要比較有責性高低,有責性低的一方,或是有責性相同時,一方才可以提裁判離婚。

  7. 2021年12月13日 · 13 十二月 2021 一起讀判決 憲法. 812號解釋強制工作釋憲案. 2021年12月10日在世界人權日這天大法官作出 第812號解釋宣告強制工作違憲。 案件由來. 刑法第90條第1項規定:「有犯罪之習慣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 」除了刑法之外,有強制工作的規定還包括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跟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 強制工作,雖然不是刑罰,也算是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男性在台東的泰源技能訓練所,女性則在高雄女子監獄。 強制工作原則為期3年,時間甚至可能比本刑來得長,期間並不能隨意的自由離開。

  1. 相關搜尋

    大法官釋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