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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納稅義務人應於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及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

  2. 契稅節稅手冊. 契稅的課徵. 更新日期:113-04-30. 一、課徵對象. 因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依法取得所有權之不動產。 注意: (一)所謂不動產=土地+定著物. (二)依契稅條例規定,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的土地,免徵契稅。 三、契稅計算方式. 案例一:房屋 (不含土地)買賣契約所載價額為新臺幣80萬元,而不動 產評價委員會所評定的標準價格為50萬元 (課稅現值45萬元、免稅現值5萬元)。 依現行規定當事人應以評定標準價格核計契稅,則該房屋的契稅為3萬元。 即50萬元×6%=3萬元. 案例二:房屋 (不含土地)買賣契約所載價額為新臺幣35萬元,而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所評定的標準價格為50萬元 (課稅現值45萬元、免稅現值5萬元)。

  3. 納稅義人應納契稅,匿報或短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或經人舉發查明 屬實者,除應補繳稅額外,並加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之罰鍰。 第 27 條

  4. 凡以遷移、補償等變相方式支付產價,取得不動產所有權者,應照買賣契稅申報納稅;其以抵押、借貸等變相方式代替設典,取得使用權者,應照典權契稅申報納稅。

  5. uract.nlma.gov.tw › rule › detail契稅條例

    契稅條例. 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 但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免徵契稅。. 讀取中... 納稅義務人應於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及分割契稅成立之日起,或因占有而依法 申請為所有人 ...

  6.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沿革-契稅條例. :::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1.中華民國29年12月18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17 條. 2 中華民國31年5月25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 22 條. 3.中華民國32年5月15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 25 條. 4.中華民國34年4月17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16 條條文. 5.中華民國35年6月29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3 條條文. 6.中華民國39年10月27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13 條條文. 7.中華民國42年11月27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2、13、17、24. 條條文. 8.中華民國56年12月30日總統(56)台統(一)義字第 654 號. 令修正公布全文 33 條.

  7. 契稅稅率如下: 一、買賣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六。 二、典權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四。 三、交換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二。 四、贈與 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六。 五、分割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二。 六、占有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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