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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細則依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經診斷為本條例第三條第二款之末期病人者,醫師應於其病歷記載下列事項: 一、治療過程。 二、與該疾病相關之診斷。 三、診斷當時之病況、生命徵象及不可治癒之理由。 第 3 條. 本條例第六條之一第一項但書所稱廢止該註記,其方式準用同條第二項規定。 第 4 條. 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之二位醫師,不以在同一時間診斷或同一醫療機構之醫師為限。 第 5 條. 本條例第七條第二項所稱相關專科醫師,指與診斷病人所罹患傷病相關專業領域之專科醫師。 第 6 條.

  2. 一、安寧緩和醫療:指為減輕或免除末期病人之生理、心理及靈性痛苦,施予緩解性、支持性之醫療照護,以增進其生活品質。. 二、末期病人:指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且有醫學上之證據,近期內病程進行至死亡已不可避免者。. 三 ...

  3.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內容檢索: 「含有」為必填欄位. 含有且含或不含. :::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 司法院網站 下載造字檔。

  4.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施行細則. 【發布日期】104.01.16【發布機關】 衛生福利部.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行政院衛生署(90)衛署醫字第0960002279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8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原條文 】 2‧.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六日衛生福利部衛部醫字第1031669596號令修正發布全文9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細則依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 十四 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經診斷為本條例 第三條 第二款之末期病人者,醫師應於其病歷記載下列事項: 一、治療過程。 二、與該疾病相關之診斷。 三、診斷當時之病況、生命徵象及不可治癒之理由。 第3條.

  5.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施行細則修正條文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 最新日期:2019-08-28. 相關附件下載:.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施行細則修訂. 台灣安寧緩和醫學學會 捐款專區. 地址:100031 台北市中正區林森南路142號6樓. 電話: (02)2322-5320分機 21~25 傳真: (02)2356-9476 ...

  6. 法規名稱:.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16日. 所有條文. 第一條. 本細則依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經診斷為本條例第三條第二款之末期病人者,醫師應於其病歷記載下列事.

  7. 2015年1月16日 ·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104年1月16日衛生福利部衛部醫字第1031669596號令修正發布全文九條,自發布日施 行 第一條 本細則依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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