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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工作規則參考範本使用說明 1. 鑑於工作規則對於事業單位在經營管理制度上的重要性,並考量 事業單位不清楚如何擬訂,特編工作規則參考範本,供事業單 位參用。另依本工作規則參考範本訂定工作規則,有助於地方勞

  2. 1.定期契約期限逾3年者,於屆滿3年後,乙方得終止契約,但應於 30日前預告方。 2.非屬前款情形,乙方於契約期限屆滿前終止契約,應於 日前預 告方。 3.離職手續: 。 說明 雙方如有另行約定最低服務年限條款時,應注意是否符合

  3. www.jobforum.tw › discuss › zone離職證明書

    第11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

  4. 2020年9月7日 · HR好朋友. 【宇恒週報】如何判斷定期勞動契約之簽訂要件:「非繼續性工作」?. |沈以軒專欄. 我國勞動契約按勞基法第9條之規範,分為定期契約與不定期契約;同條並有明文,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然而實務中,仍常見雇主因無法區分「非繼續性 ...

  5. 2017年10月18日 · 問題:一年一聘之約定究為定期勞動契約或不定期勞動契約? 回覆: 1.根據媒體報導,臺北市勞動局對某大學勞動檢查,就該大學以「一年一聘」方式僱用司機、工友等職員確認為。標籤:HR,一年一聘,人資,不定期勞動契約,定期勞動契約,簡文成專欄

  6. 2014年3月26日 · 2、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 90 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 30 日者。」因此依第九條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三項之規定,勞工於臨時性或短期性定期勞動契約期限屆滿後,仍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時,視為不定期勞動契約。

  7. 2.實施期間乙方得隨時終止勞動契約,此時,甲方仍應比照勞動 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給付資遣費,但符合退休資格者,應給付退休金。 3.實施期間屆滿後,非經乙方同意,不得延長,甲方應立即回復 雙方原約定之勞動條件。

  8. A. 一、勞動契約是雙方合意的契約,只要當事人互相意思表示一致,勞動契約即已成立,不以書面為必要,口頭也可成立。. 勞動契約中應約定下列事項1:「1.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2.工作開始與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休息日、請假及輪班制之換班;3 ...

  9. 2019年5月19日 · 因公司最近的制度及規章改動,原本是沒有簽立勞動契約的最近才開始要準備擬定勞動契約的內容有些問題想請問各位前輩 原有的員工依老闆的要求也要簽立勞動契約,但在職務及職位部份,已與當初該員工剛到職時不同,勞動契約該依各。標籤:勞動契約,補簽

  10. 2022年12月7日 · 想和員工以「一年一聘」方式降低營運成本!. 不定期勞動契約的限制差在這. 在職場上經常可以見到「一年一聘」的合約。. 🧐. 此種方式不僅增加公司人事運用的彈性,而且也能降低營運成本。. 但是,公司與員工簽訂「一年一聘」的合約是合法的嗎?. 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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