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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管機關處理前,學校、幼兒園應提供兒童及少年適當保護及照顧;其 有接受診治之必要者,應立即送醫;其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或觸犯之 虞,或有被害情形者,應通報警察機關。

  2. 注意事項及處理流程。 二、 學校知悉學生遭遇 兒童及少年保護、 家庭暴力(含學生目睹家庭暴力) 或性侵害事件(含疑似事件,)應依下列法律之規定立即通報相關單位 (其通報處理流程,如附件一):

  3. 家暴校園親密關係暴力事件處理流程. 校內轉介. 自行求助. 校外轉介. 個管心理師執行資料蒐集與通報. 社政依受暴學生意願及危險評估轉介回校內服務。. 由社政接獲法院轉知學生的保護令訊息,並通知學校。. 社政雖為個管,但仍因需要學校合作,而請學校協助 ...

  4. 各級學校及幼兒園通報兒童少年保護與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注意事項及處理流程.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日教育部台訓(三)字第 0940000344C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2 點;並自九十四年五月三日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二日教育部臺訓( 三) 字第1000122490C號令修正 ...

  5. 修正「各級學校及幼稚園通報兒童少年保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注意事項及處理流程」部分 規定,名稱修正為「各級學校及幼兒園通報兒童少年保護與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注意事

  6. 教育部呼籲,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規定,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在執行職務,知悉有疑似家庭暴力或知悉兒童及少年有遭受傷害情形,應立即以紙本傳真或至社會安全網-關懷e起來 https://ecare.mohw.gov.tw/)網站通報,至遲不得逾24小時。 學校及幼兒園並應同步通報本部校安中心,通報後並應由學校輔導專業人員評估輔導協助事項及連結當地社政主管機關依法提供服務與保護,以即時保護兒童及少年之人身安全並維護其權益。 針對保護性個案,自103年起並由衛生福利部召開會議討論社政單位與學校之合作機制,說明如下:

  7. 學校遇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應即啟動校園危機處理機制,由校長指定 專人進行責任通報及校安通報、媒體應對及發言,並加強與社會工作專業人員之協調聯繫,

  8. 臺北市各級學校及幼稚園兒童及少年保護與家庭暴力、性侵害暨性騷 擾事件通報及處理流程. 教師、行政人員發現疑似案件. 知會學校 學務/訓導處 (或獨立幼稚園保育組) 知悉事件. 24. 小時內依法 進行責任通報(113 / 0800-024995) 進行校園安全事件 通報. (登錄 ...

  9. 教育部對兒虐零容忍 有關學校對於兒少保護之通報、輔導與處理機制說明. 教育部呼籲,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規定,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在執行職務,知悉有疑似家庭暴力或知悉兒童及少年有遭受傷害情形,應 ...

  10. 請求協助單」,即由社工人員到校處理,並開立緊急安置通知書(第六聯)予學校 留存,始得自校內帶離學生執行緊急安置 社福單位 學校 (註) 註: (1) 教育人員如發現學生有疑似家暴、性侵害或 性騷擾等情形者,應依法通報;通報者身分 依法應予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