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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申請人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檢送就業與否回覆卡或領取失業給付之被保險人依本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再就業時,得以自行送達或掛號郵寄方式辦理;其以掛號郵寄方式辦理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

  2. 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92年1月1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一字第091006785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26條;並自92年1月1日施行. 中華民國95年2月22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1字第0950005775號令修正發布第17、26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行政院勞工 ...

  3. 申請人應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之日起七日內,將就業與否回覆卡檢送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申請人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停止辦理當次失業認定或再認定。

  4.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 英. 公 (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01 月 01 日 ...

  5. 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 所有條文. 第一條. 本細則依就業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就業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業務,依本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由中央主. 管機關監理,其監理事項如下:.

  6.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被保險人 ...

  7. 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1 年 04 月 19 日修正) 英.

  8. 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19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勞動部勞動保1字第1110150226號令修正發布第8、10、11、26條條文;增訂第16-2、18-1條條文;並自111年5月1日施行.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file_download 附件下載 extension 制定依據 history 歷史沿革. 第 1 條. 本細則依就業保險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四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就業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業務,依本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由中央主 管機關監理,其監理事項如下: 一、本保險年度工作計畫及成果報告之審議事項。 二、本保險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事項。

  9. 歷史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非現行法規) 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勞動部勞動保1字第 1040140245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第3條、第5條、第9條、第16條、第19條之2、第24條;增訂第14條 ...

  10. 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訂定發布後. ,期間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日期為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配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於一百十年四月三十日制定公布,並定自. 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以及配合相關法規體例之一致性,並考量實務. 作業需要,爰修正本細則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為兼顧實務作業需求及法制體例一致性,修正雇主設立投保單位應檢. 附相關證明文件之規定。 (修正條文第八條) 二、定明被保險人於個人資料變更或錯誤時,應通知其所屬投保單位,及. 保險人得依相關機關登記之資料逕予變更。 (修正條文第十條) 三、定明員工名冊應記載留職停薪事由及期間,以利保險人查對,並確保. 被保險人保險權益。 (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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