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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雇主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所稱雇主,指罹災勞工之雇主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監督從事勞動之罹災工作者工作場所之雇主;所稱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指事業單位明知或可得而知已發生規定之職業災害事實起八
2024年8月14日 · 【工作場所】 勞動場所中,接受雇主或代理雇主指示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所能支配、管理之場所。 【作業場所】 作場所中,為特定之工作目的所設之場所。 重點提示—就業場所? 就業場所,係指於勞動契約存續中,由雇主所提示,使勞工履行契約提供勞務之場所。 (舊法) 因應職業全生法修法後適用範圍擴大,因此增訂有關自營作業者、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人員及修正勞動場所等之定義。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 勞動部法規沿革. 我們堅信『一日一文章,工安變簡單』 文案版權所有,轉載侵權必究. Salinda | 小編. 文章編輯. Salinda | 小編. 好物推薦. 了解更多. 刊登廣告. 立即聯繫. 工安百科 1. 工安百科 2. 料理百科. 【知識理論篇】- 低溫作業.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工作者:指勞工、自營作業者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 二、勞工:指受僱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三、雇主:指事業主或事業之經營負責人。. 四、事業單位:指本法適用範圍內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 ...
2020年9月8日 · 工作場所,指勞動場所中,所以工作場所包含的範圍位小於勞動場所,接受雇主或代理雇主指示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所能支配、管理之場所。 作業場所,指工作場所中,所以作業場所的範圍又小於工作場所,從事特定工作目的之地點。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第二十一. 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九條第三項所稱作業場所,指工作場所中,從事特定工. 作目的之場所。 顯示立法理由. 全選. 行政函釋 (1) 相關法條 (14) 歷史法條 (4)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版權所有: 勞動部 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 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3 年 09 月 30 日. 勞動部總機: (02)8995-6866 傳真: (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職安法第37 條第2 項第1&2款之災害. 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雇主應即採取必要之急救、搶救等措施,並會同勞工代表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 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雇主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發生死亡災害. 發生災害之罹 ...
工作場所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令停止作業,並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 勞工執行職務發現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得在不危及其他工作者安全情形下,自行停止作業及退避至安全場所,並立即向直屬主管報告。
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 人員,指與事業單位無僱傭關係,於其工作場 所從事勞動或以學習技能、接受職業訓練為目 的從事勞動之工作者。(2) 工作場所負責人,指雇主或於該工作場所代表 雇主從事管理、指揮或監督工作者從事勞動之
適用範圍:均僅適用於「工作場所」,亦即勞動場所中,接受雇主指示所代 理雇主指示處理勞工事務之人所能支配、管理之場所(例如工廠,係指勞工 常態性作業之廠區)
1. 一、目的. 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 七條之施行,監督原事業單位於交付承攬時,善盡危害告知及統合安. 全衛生管理義務,督促各級承攬人,使其勞動場所之安全衛生條件符. 合有關法令規定,以減少職業災害發生,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2. 二、承攬關係之認定. (一)承攬與僱傭. 「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 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 」;「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 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於民法第四百八十二條及第四百九十條定有明文。 承攬在當事人. 二者之間不具從屬關係,有關承攬關係之認定,除依上述原則外, 仍應就民法債編中所提承攬人特徵,如品質保證、瑕疵修補、解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