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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法規公告.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建築管理組. 最後更新日期:2020-08-21. 內政部97.4.10台內營字第0970802190號令訂定 內政部97.12.19台內營字第0970809360號令修正 內政部101.11.16台內營字第1010810415號令修正 (全文) 內政部103.12.1台內營字第1030813014號令修正附錄2,自104 ...

  2.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內政部97年4年10日台內營字第0970802190號令訂定,自97年7月1日生效 內政部97年12年19日台內營字第0970809360號令修正 內政部101年11年16日台內營字第1010810415號令修正.

  3. 2019年1月4日 · 法規公告. 建築管理. 修正「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自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生效. 標籤: 無障礙. 瀏覽人次:44634. 友善列印. 展開社群分享. 修正「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自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生效. 內政部108年1月4日台內營字第1070820550號令修正,自108年7月1日生效。 附件檔案. .pdf.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1080701生效).pdf. 更新日期: 2024-02-22 檔案大小:4522kb. .pdf. 修正規定對照表.pdf. 更新日期: 2024-02-22 檔案大小:643kb. 回前一頁.

  4.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依本規範規定。 但經檢附申請書及評估報告或其他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認可者,其設計得不適用本規範一部或全部之規定。 103一般事項說明. 103.1尺寸:本規範中未註明「最大」、「最小」或「限定範圍」(如3-5公分)者,所有該項尺寸的誤差不得大於3%。 103.2圖表:本規範所有圖表,除非特別註明者,皆為規定之一部份。 104用語定義. 104.1行動不便者:個人身體因先天或後天受損、退化,如肢體障礙、視障、聽障等,導致在使用建築環境時受到限制者。 另因暫時性原因導致行動受限者,如孕婦及骨折病患等,為「暫時性行動不便者」。

  5. 所有新建或增建建築物都必須符合建築物無障礙設施 設計規範設計 。 既有公共建築物之適用規定:依據 (既有公共建築物無 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除當地 主管建築機關認定應改善者,得適用舊規定。 新舊 公共建築 物適用規定 101年12月31

  6.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係指建築設施在設計施工時考慮 行動不便者之使用需求,使建築物或空間為行動不便 者可自行到達、進出並使用,無障礙設施包括無障礙

  7.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 居室出入口及具無障礙設施之廁所盥洗室、浴室、客房、昇降設備、停車空間及樓梯應設有無障礙通路通達。

  8. 本研究僅針對建築法規範之範圍,以建築物、基地環境、及其內部之設施、設備為主,至於道路、都市環境、交通設施及大眾運輸工具等皆另有專責單位,惟其中有關道路及公共設施等,如人行道、騎樓、道路、公園等為連接建築物形成無障礙生活環境的關鍵

  9. 政策推動之關鍵,本所於95年研訂「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於 97年7月1日正式聧施,使無障礙環聏之建置有清楚之法令依據。 為使

  10. 修正「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自108年7月1日生效. 法規命令發布 (法規公發布)日:108-01-04. 發稿單位:營建署. 聯絡人:陳雅芳. 聯絡電話:02-87712684. 發稿單位:營建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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