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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六日修正公布之第五條第二項至第四項施行前,各級主管機關已依本法第五條設性別平等工作會,且委員任期於修正施行後屆滿者,得繼續擔任至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 2 條. 本法第七條至第十一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五條所稱 ...
雇主、受僱者或求職者對於地方主管機關審議後所為之處分有異議時,得於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平等工作會申請審議或逕行提起訴願;如有不服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平等工作會之審定,得逕行提起行政訴訟。
法規名稱: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 EN.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1 月 17 日法規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目. 第 1 條. 第 1-1 條. 第 2 條. 第 3 條. 第 4 條. 第 4-1 條. 第 4-2 條. 第 4-3 條. 第 4-4 條本細則依性別平等工作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三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六日修正公布之第五條第二項至第四項施行前, 各級主管機關已依本法第五條設性別平等工作會,且委員任期於修正施行後屆滿者, 得繼續擔任至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法第七條至第十一條、 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五條所稱差別待遇,指雇主因性別或性傾向因素而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直接或間接不利之對待。
2024年1月30日 ·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六日修正公布之第五條第二項至第四項施行前,各級主管機關已依本法第五條設性別平等工作會,且委員任期於修正施行後屆滿者,得繼續擔任至任期屆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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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17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勞動部勞動條4字第1130147544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15條條文;增訂第1-1、4-2~4-4條條文;除第4-2、4-3條條文自113年3月8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新名稱: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file_download 附件下載 extension 制定依據 history 歷史沿革. 第 1 條. 本細則依性別平等工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 1-1 條.
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 法規名稱: 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3年 01 月 16 日修正)第 1 條. 本細則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 第 2 條. 第 3 條. 第 4 條. 第 5 條. 九條規定訂定之。 本法第七條至第十一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五條所稱差別待遇,指雇主因性別或性傾向因素而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直接或間接不利之對待。 (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之定義) 本法第七條但書所稱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指非由特定性別之求職者或受僱者從事,不能完成或難以完成之工作。
法規名稱: 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3 年 01 月 17 日修正) 英. 第 1 條. 本細則依性別平等工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 1-1 條.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六日修正公布之第五條第二項至第四項施. 行前,各級主管機關已依本法第五條設性別平等工作會,且委員任期於修. 正施行後屆滿者,得繼續擔任至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 2 條. 本法第七條至第十一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五條所稱差別待遇,指雇主. 因性別或性傾向因素而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直接或間接不利之對待。 第 3 條. 本法第七條但書所稱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指非由特定性別之求職. 者或受僱者從事,不能完成或難以完成之工作。 第 4 條. (刪除) 第 4-1 條.
實習生所屬學校知悉其實習期間遭受性騷擾時,所屬學校應督促實習之單位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並應提供實習生必要協助。. 申訴案件之申訴人為實習生時,地方主管機關得請求教育主管機關及所屬學校共同調查。. 第 5 條. 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 ...
中華民國111年(2022年)1月18日. 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 (民國113年) →. # 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3字第0970130523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2、7條條文(原名稱:兩性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新名稱: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101年4月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