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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為保障工作權之性別平等,貫徹憲法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之精神,爰制定本法。 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除校園性騷擾事件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處理外,依本法規定處理。

  2. 2014年12月17日 ·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6條規定,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不得超過二年。 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 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3.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 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4.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6條規定,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不得超過二年。 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受僱者,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上開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第3項所定2次,係指受僱者提出之申請期間為少於6個月但不低於30日之次數最多2次,至於申請期間在6個月以上者,無次數限制,但仍要符合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6條第1項規定。 受僱者於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與雇主協商提前或延後復職。 回上頁 友善列印.

  5. 2021年6月4日 · Q10: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現已修正名稱為性別平等工作法)新規定,只生一個小孩的父母,是否可同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A10:性別工作平等法(現已修正名稱為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2條規定自111年1月18日起已刪除,自該日起,不論配偶是否就業,也不再限定需

  6. 2023年9月6日 ·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規定,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 育未滿三歲子女,每天可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或調整工作時間; 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

  7. 勞工自110年7月1日起依「就業保險法」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除原可領取平均月投保薪資60%津貼外,尚可額外享有育嬰留職停薪薪資補助,補助金額以平均月投保薪資20%計算,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合併發給,合計可達80%的薪資替代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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