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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個人之基本所得額,為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綜合所得淨額,加計下列各款金額後之合計數:. 一、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免納所得稅之所得。. 但一申報戶全年之本款所得合計數未達新臺 ...
個人與其依所得稅法規定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有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及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金額者,應一併計入基本所得額。
計入被繼承人遺產課徵遺產稅,自無適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 條第1 項第 2 款規定問題。 有關納稅義務人甲君之配偶乙君以受益人身分領取滿期保險金,要保人甲君
一、99年1月1日起要保人與保險人所訂立之投資型保險契約,契約連結之投資標的或專設帳簿資產之運用標的發生之收益,保險人應於收益發生年度,按所得類別依所得稅法規定,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分別計算要保人之各類所得額,由要保人併入當年度所得額
﹝1﹞ 個人之一般所得稅額,為個人當年度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七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計算之應納稅額,減除依其他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稅額後之餘額。 第12條(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項目及其計算規定)
第 12 條. 個人之基本所得額,為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綜合所得淨額,加計下列各 款金額後之合計數: 一、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免納所得稅之所得。 但一申報戶全年之本款所得 合計數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者,免予計入。 二、本條例施行後所訂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 險,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 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 臺幣三千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 三、下列有價證券之交易所得: (一)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私 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
布第12條之1條文;並修正公布第3條、第13條、第14條及第18條條文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177761號令增訂公 布第15條之1條文;刪除第10條條文;並修正公布第3條、第5條、第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