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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個人非因執行職務而死亡,其遺族依法令或規定一次或按期領取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應以一次或全年按期領取總額,與第十四第一規定之退職所得合計,其領取總額以不超過第十四第一第九類規定減除之金額為限。

  2.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無償獲自營利事業所贈與之財產,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但書規定,非免納所得稅,應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3. 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每年所給付依前條規定應扣繳稅款之所得,及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類之其他所得,因未達起扣點,或因不屬本法規定之扣繳範圍,而未經扣繳稅款者,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將受領人姓名、住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4. 17 . 按第十四條及前二條規定計得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下列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餘額,為個人之綜合所得淨額: 一、免稅額:納稅義務人按規定減除其本人、配偶及合於下列規定扶養親屬之免稅額;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七十歲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 (一)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六十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其年滿七十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 (二)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成年,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成年,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5.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同法施行細則第17條之2及財政部113年2月16日台財稅字第11200712470號令規定,彙整如下 (出售之房屋屬同法第4條之4第1項規定範圍者不適用):. (一)稽徵機關僅查得或納稅義務人僅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而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 ...

  6. 2022年10月28日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不論個人或營利事業,取自營利事業贈與的財產,均應列入所得申報納稅,且不以國內營利事業的贈與為限,亦即取自國外營利事業贈與的財產,亦應列入所得申報納稅。. 依據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因繼承、遺贈或 ...

  7. 經稽徵機關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扣繳憑單,扣繳義務人未依限按實補報或填發者,應按扣繳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 但最高不得超過四萬五千元,最低不得少於三千元。 三、扣繳義務人逾第九十二條規定期限繳納所扣稅款者,每逾二日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 大法官解釋(舊制) 判例. 法條.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 司法院網站 下載造字檔。

  8. 法規名稱:. 所得稅法 英. 公發布日:. 民國 32 年 02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華總一經字第11200115321號 令. 法規體系:.

  9. 2020年3月26日 · 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規定納稅義務列報扶養未滿60歲直系尊親屬、20歲以上子女、兄弟、姊妹、其他親屬或家屬之條件之一為「無謀生能力」。

  10. 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其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之國內外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該營利事業股權或出資額之價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係由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所構成者,該交易視同第一項房屋、土地交易。 但交易之股份屬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之股票者,不適用之。 第一項規定之土地,不適用第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款規定;同項所定房屋之範圍,不包括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之農舍。 第四條之五 . 前條交易之房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納所得稅。 但符合第一款規定者,其免稅所得額,以按第十四條之四第三項規定計算之餘額不超過四百萬元為限: 一、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自住房屋、土地: ( 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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