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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機關、行政法人、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之破產管理人、執行業務者或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每年所給付依前條規定應扣繳稅款之所得,及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類之其他所得,因未達起扣點,或因不屬本法規定之扣繳範圍,而未經扣繳稅款者,應於每年一月底

  2. 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營利事業以第一、前第二、第三規定之有價證券或短期票券從事附條件交易,到期賣回金額超過原買入金額部分之利息所得,應依第八十八規定扣繳稅款,並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該扣繳稅款得自營利事業所得稅

  3. 私人團體、私立學校、私營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違反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未依規定在期限內填報或未據實申報或未依限填發免扣繳憑單,處這個團體或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事業負責人、破產財團之破產管理人或執行業務者新臺幣(下同

  4. 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 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每年所給付依前條規定 應扣繳稅款之所得,及第14條第1項第10類之其他所得,因未達起扣點,

  5. 2024年3月4日 ·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扣繳單位給付固定薪資時,薪資受領人欲按「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扣繳稅額,應向扣繳義務人填報「員工薪資所得受領人免稅額申報表」;未填報免稅額申報表者,扣繳義務人應按全月給付薪資總額扣取5%稅款,每月應扣繳稅額 ...

  6. 2024年7月4日 · 該分局特別籲請扣繳單位自行檢視帳簿憑證,如有未依規定辦理扣繳或憑單申報情事,請儘速向轄區國稅局補報並補繳稅款,於查獲前自動補報繳者即得以減輕處罰。 目錄. 國稅局列舉常發生的扣繳疏失,請扣繳義務人自行檢視: 延伸問題. Q1.扣繳義務人已依規定扣繳稅款,未依規定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會受到什麼處罰? 情況1:國稅局已通知扣繳義務人,於期限內按實補報或填發扣繳憑單. 情況2:扣繳義務人若已逾期自動申報或填發扣繳憑單. 情況3:扣繳義務人如經國稅局通知限期補報或填發扣繳憑單,仍然未在期限內補報或填發. 扣繳義務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減輕或免予處罰: Q2.扣繳義務人未依規定,填報免扣繳憑單,會受到什麼處罰? 情況1:未依法在期限內填報或未據實申報或未依限填發免扣繳憑單.

  7. 2024年8月28日 · 為優化所得稅扣繳制度,財政部擬具「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於113年7月15日三讀通過,總統於同年8月7日公布。 依該法126條第2規定,本次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該部業報請行政院並經核定自114年1月1日施行。

  8.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有第八十八條規定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十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後,發給納稅義務人。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而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準用前項規定。 第九十二條之一 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填具上一年度各信託之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及依第三條之四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應計算或分配予受益人之所得額、第八十九條之一規定之扣繳稅額資料等相關文件,依規定格式向該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並應於二月十日前將扣繳憑單或免扣繳憑單及相關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

  9. 給付前二項所得不超過新臺幣1,000元者,得免依本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 申報該管稽徵機關。」為各類所得扣 繳率標準2條第1項第7款、第3條第1 7款及第13條第1前段及第3項所規定。請問若獎品價值超過1000元物品廠商是 否需要開立扣繳憑單給

  10. 營利事業員工國內出差膳宿雜費認定標準,除了宿費部分應取得旅館業書有抬頭之統一發票,普通收據或旅行業開立代收轉付收據及消費明細,予以核實認定外,國內出差膳雜費在不超過下列最高標準範圍,准予認定,不需要提供外來憑證,超過標準部分,屬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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