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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教師之請假,依下列規定: 一、 因事得請事假每學年准給七日。 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 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准給七日,其請. 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七日者,應按日扣除薪. 給,其所遺課務代理費用應由學校支付。 二、 因疾病或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得請病假,每學. 年准給二十八日;其超過規定日數者,以事假抵銷,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女性教師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學年請假日. 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二) 患重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或因安胎經醫師診斷確有需要請假休養者,於依. 規定核給之病假、事假及休假均請畢後,經學校核准得延長之;其延長期.

  3. 所詢教師自101年10月22日起至102年6月27日止計申請249日延長病假,於102年6月28日檢具康復證明銷假上班,並自102年11月14日再度申請延長病假,因其開學後銷假上課實際日數未達1學期以上,依前開教師請假規則第7條第2項規定,不得扣除寒暑假之日數

  4. 教師之請假,依下列規定:. 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學年准給七日。. 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准給七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七日者,應按日扣除薪給,其 ...

  5. 提供教師請假規則相關的全國法規資料庫內容,包括請假程序和條件。

  6. 教師請延長病假跨越二學年度者,其假期之計算應扣除各學年度得請事、 病假之日數;其兼任行政職務者,並應扣除休假之日數。 前項教師於延長病假期間銷假上班,開學後再請延長病假時,其延長病假

  7. 教師請假規則總說明. 依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修正公布之教師法第十八條之一規定:「(第一項)教師因婚、喪、疾病、分娩或其他正當事由,得依教師請假規則請假。(第二項)前項教師請假規則, 應包括教師請假假別、日數、請假程序、核定權責與違反之處理及其他 ...

  8. 教師請延長病假跨越二學年度者,其假期之計算應扣除各學年度得請事、 病假之日數;其兼任行政職務者,並應扣除休假之日數。 前項教師於延長病假期間銷假上班,開學後再請延長病假時,其延長病假 視為未中斷,且不得扣除寒暑假之日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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