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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中小學教師兼任行政職務者,應給予休假,其專任教師年資得併計核給,服務年資滿一學年者,自第二學年起,每學年應給休假七日;服務滿三學年者,自第四學年起,每學年應給休假十四日;滿六學年者,自第七學年起,每學年應給休假二十一日;滿九學年
提供教師請假規則相關的全國法規資料庫內容,包括請假程序和條件。
教師因婚、喪、疾病、分娩或其他正當事由,得依規定請假;其基於法定 義務出席作證性侵害、性騷擾及霸凌事件,應給予公假。 前項教師請假之假別、日數、請假程序、核定權責與違反之處理及其他相 關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36 條
法規名稱:. 教師請假規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5 月 0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臺教人(三)字第1114200873A號 令. 法規體系:.
教師之請假,依下列規定: 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學年准給七日。 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准給七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法規名稱:教師請假規則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法規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法規條文: 第 1 條 本規則依教師法第十八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規則於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
教師請假規則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第 1 條 本規則依教師法第十八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p> <p>第 2 條 本規則於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並依法取得教 師資格之專任教師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