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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文化創意產業,或稱 文化及創意產業 (英文: Cultural and Creative Industry,或 The Cultural and Creative Industries),簡稱 文創產業,中文詞彙最早由 中華民國 行政院 於2002年5月依照〈挑戰2008:國家發展重點計畫〉的子計畫「發展文化創意產業計畫」所確定。. 文化創意 ...

  2. 文化创意产业,或稱 文化及创意产业 (英文: Cultural and Creative Industry,或 The Cultural and Creative Industries),簡稱 文創產業,中文詞彙最早由 中華民國 行政院 於2002年5月依照〈挑戰2008:國家發展重點計畫〉的子計畫「發展文化創意產業計畫」所確定 ...

  3. 指從事中央主管機關依下列指標指定之其他文化創意產業: 一、產業提供之產品或服務具表達性價值及功用性價值。二、產業具成長潛力,如營業收入、就業人口數、出口值或產值等指標。 附註:

  4. 個人以現金投資於行政院核定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符合一定範圍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成立未滿二年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且對同一公司或事業當年度投資金額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並取得該公司或事業之新發行股份或出資額,持有期間

  5. 文創產業的基礎來自國家的文化底蘊,本部透過內容產業面、組織法規面、平權多元面、資產場館面、國際交流面等五大面向支持文化與藝術發展,創造屬於臺灣的文化內容,並期望透過文化經濟的傳播,將在地文化推向全球,進而提升經濟,讓文創產業形成一種

  6. 2015年5月6日 · 從台北市都發局長林洲民與前台北市文化局長李永萍就「文創定義筆戰,到近日富邦旗下的台北文創公司也因松菸問題與北市府槓上,「文創」2字 ...

  7. 文化創意產業範疇定義 . 一、文化創意產業之定義經經濟部文化創意產業推動小組第二次委員會議討論後確定為:「源自創意或文化積累,透過智慧財產的形成與運用,具有創造財富與就業機會潛力,並促進整體生活提升的行業。 」十三項文化創意產業範疇另提請行政院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指導委員會決議通過。 茲摘要如下附表: . 二、本局為推動文化創意產業,除參考中央目前定義之13 類範疇外,亦參考91年經濟部設置數位內容產業推動辦公室所定義之數位內容產業範疇之8大範疇如下: . 通路端 設備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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