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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法所稱文化創意產業,指源自創意或文化積累,透過智慧財產之形成及運用,具有創造財富與就業機會之潛力,並促進全民美學素養,使國民生活環境提升之下列產業:

  2. 政府得協助地方政府、大專校院及文化創意事業充實文化創意人才,並鼓勵其建置文化創意產業相關發展設施,開設相關課程,或進行創意開發、實驗、創作與展演。

  3. 一、購買由國內文化創意事業原創之產品或服務,並經由學校、機關、團體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 二、偏遠地區舉辦之文化創意活動。 三、捐贈文化創意事業成立育成中心。

  4. 本法所稱文化創意產業,指源自創意或文化積累,透過智慧財產之形成及運用,具有創造財富與就業機會之潛力,並促進全民美學素養,使國民生活環境提升之下列產業:

  5.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創產業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就下列事項,對文化創意事業給予適當之協助、獎勵或補助 ...

  6.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1.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022451號令制定公. 布全文30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文字第0990048425號令發布. 定自九十九年八月三十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七日 ...

  7. 政府為推動文化創意產業,應加強藝術創作及文化保存、文化與科技結合 ,注重城鄉及區域均衡發展,並重視地方特色,提升國民文化素養及促進 文化藝術普及,以符合國際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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