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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報大陸地區配偶及扶養親屬應檢附下面兩種證明文件: (A)居民身份證影本。 (B)親屬關係證明:內容包括大陸地區配偶和受扶養親屬的姓名、性別、籍貫、職業、出生年月日、住址、居民身份證編號、與申報扶養人的關係、核發日期等項目。 (2)申報扶養大陸地區子女、兄弟姊妹如果已成年仍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者,另外要檢附下面的證明文件: (A)在學證明:內容包括學生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就讀學校名稱和期間等項目。 (B)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或重大疾病就醫療養還沒有康復無法工作的證明;內容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殘障狀況(或病名)、期間(殘障或診療期間)及證明日期等項目。 2.至於扣除額部分,列報符合所得稅法列舉扣除額及特別扣除額之規定者,也要檢附足以證明的文件,供國稅局審查。

  2. 外僑稅務服務. 外僑稅務FAQ. 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之外僑列報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免稅額應檢送哪些文件? 如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不在中華民國居住,是否亦可列報免稅額? 更新日期:113-04-22. 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之外僑列報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應檢附的資料為: 一、配偶: (一) 配偶基本資料(如護照影本、出生證明或居留證影本等)。 (二) 關係證明文件(如結婚證書影本或由當地政府或駐外單位認證之文件)。 (三) 生存證明(如公證文件、戶籍證明或有足資認定其生存事實之文件)。 二、直系尊親屬(須年滿 60歲或未滿60歲無謀生能力者): (一) 親屬基本資料(如護照影本、出生證明或居留證影本等)。 (二) 關係證明文件(如出生證明、戶籍證明或由當地政府或駐外單位認證之文件)。

  3.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外僑,其配偶或扶養親屬如不在中華民國境內(不包括其他親屬,如伯、侄、孫、甥、舅),如能提示符合上述規定之證明文件者,亦可認列其免稅額。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 (所得稅施行細則第21條)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1條之1) (財政部75年8月22日台財稅第7561835號函) (財政部83年7月27日台財稅第831602325號函) (財政部86年2月20日台財稅第861885119號函) (財政部87年2月20日台財稅第871930392號函)

  4. 外僑納稅義務人申報所得稅時應攜帶或檢附有關居留及所得證明文件,例如護照、居留證、扣繳憑單及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取自境外所得之證明等,又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各項特別扣除額及採用列舉扣除額者,則應攜帶符合各該項規定之必要證明文件,以憑核定。 更多相關資訊. 1944 外僑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使用哪一種申報書? 113-04-09. 1941 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一方為中華民國國民,一方為外僑,應向什麼地方辦理結算申報? 112-04-20. 1940 外僑綜合所得稅應向什麼地方辦理結算申報? 112-04-20. 1948 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是否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 在年度中結婚或離婚,應如何申報? 111-05-02. 1946 外僑綜合所得稅如要採用媒體或網路申報,應如何辦理?

  5. 國稅局受理外僑綜合所得稅申報案件後,依一般查核程序核定確有應退稅款時,於退稅支票開妥後通知納稅義務人具領。 外僑納稅義務人亦可利用其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在郵局的存簿儲金、劃撥儲金或金融機構的新臺幣存款帳戶辦理轉帳退稅。 惟所退稅款如因納稅義務人指定帳戶結清或其他因素致無法順利撥付時,亦將轉為開立退稅支票方式辦理。 外僑本人無法親自領取退稅支票,或外僑已離境無法兌領該退稅支票時,可填寫「委任書」,委請代理人代為領取支票,或改成劃線支票並經由金融機構以票據交換方式兌領。 上述方式均應檢附外僑護照之簽名頁影本以核對納稅義務人之簽名。 更多相關資訊. 外僑應於何時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 113-04-24. 如何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及課稅所得? 113-04-22.

  6. 一、外僑綜合所得稅與居留期間的關係. 二、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三、「課稅年度」之定義. 四、居留日數之計算. 五、所得之認定. 六、申報納稅之時間. 七、申報納稅之地點. 八、利用電子申報程式辦理網路申報. 九、同一課稅年度中居留未滿183天,經扣繳或申報 ...

  7. 首頁. 公告訊息. 最新消息. 房屋的納稅義務應該是誰? 更新日期:113-03-27.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依房屋稅條例第4條規定,房屋稅是向房屋所有人徵收,而該房屋設有典權者,向典權人徵收,若是共有房屋即向共有人徵收,由共有人推定 1人繳納,如不為推定者,由共有之現住人或使用人代繳,又上開人員住址不明或非居住房屋所在地者,由管理人或是現住人繳納,如果是出租房屋,則由承租人負責代繳,抵扣房租。 未辦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且所有人不明之房屋,其房屋稅向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徵收;無使用執照者,向建造執照所載起造人徵收;無建造執照者,向現住人或管理人徵收。 若為信託房屋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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