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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都市計畫地區內,為使土地合理使用,應依下列規定,於都市計畫書內訂 定容積管制規定: 一、住宅區及商業區,應依計畫容納人口、居住密度、每人平均居住樓地

  2. 都市計畫法桃園市施行細則草案總說明.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五條規定:「本法施行細則,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訂定,送內政部核轉行政院備案;在省由內政部訂定,送請行政院備案。. 」,本府爰訂定「都市計畫法桃園市施行細則」( 以下簡稱本細則),作為都市計畫 ...

  3. 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 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 業務資訊 施政目標 施政成果 法規資訊 法規查詢 常見問答 綜合規劃科 都市計畫 科 都市開發科 國土計畫科 都市設計科 秘書室 會計室 政風室 人事室 便民服務 常用服務 申辦服務 檔案下載 施政成果透明 ...

  4. 都市計畫住宅區、風景區、保護區或農業區內之合法建築物,經依行政院專案核定之相關公共工程拆遷處理規定獲准遷建,或因地震毀損並經全部拆除而無法於原地重建者,得按其原都市計畫及相關法規規定之建蔽率、容積率、建築物高度或總樓地板面積,於本市

  5. 都市計畫法桃園市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 編章節條文. 第2章 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發布及實施. 第3條. 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應於本法第十九條規定之公開展覽期間內舉. 辦說明會,於公開展覽期滿三十日內審議,屬擬定或變更主要計畫 ...

  6. 依本法新訂、擴大或變更都市計畫時,得先行劃定計畫地區範圍,經由該管都市計畫委員會通過後,得禁止該地區內一切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並禁止變更地形或大規模採取土石。

  7. 歷史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非現行法規) 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法桃園市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桃園市政府府法制字第1080009730號令修正發布第 13條至第17條、第26條、第30條、第34條、第35條、第38條、第 ...

  8. 本府辦理審查前項各款條件時,得就細目、條件、容積額度及協議等事項 作必要之規定。 都市計畫於擬定或變更時,得視實際發展需要,於都市計畫書中另定其他 容積獎勵規定。

  9. 一、本原則依都市計畫法桃園市施行細則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 之。 二、建築物開放空間設計原則如下: (一)開放空間配置應考量基地周邊環境特性。 (二)各基地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所留設法定退縮

  10. 都市計畫地區得 依都市階層及規模,考量地方特性及實際 發展需要,於細部計 畫書內對住宅區、商 業區或其他使用分區 再予細分,予以不同 程度管制。 第十三條 都市計畫範 圍內土地得視實際發 展情形,劃定下列各 種使用分區,分別限 制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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