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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競技競賽和機會中獎的獎金或給與扣繳的有關規定如下:. 1.如果獲獎人或中獎人是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或在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或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及在臺灣地區有固定營業場所之大陸地區法人 ...

  2. 2020年12月18日 · 財政部指出,公司所發的獎金、津貼、補助款屬於稅制上的「非每月給付薪資及兼職所得」,依我國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若公司全月給付總額超過84,501元,公司會自行扣繳5%,當員工隔年申報綜所稅時,獎金、津貼等仍計入綜所稅,但可以減除已扣繳稅款。 舉例來說,科技公司在2020年12月發給員工年終獎金30萬元,依照規定需扣繳5%、即為1.5萬元,而員工在2021年報稅時,年終獎金也併入計稅,假設該員工原本綜所稅負為10萬元,但因為扣繳制度,該員工可減除1.5萬元已扣繳額度、等於只要繳剩下的8.5萬元稅金即可。 所謂競技競賽像是企業、機關團體或是體育競賽等,像是徵文、運動,技藝、智能比賽等項目,必須適用境內外扣繳制度。

  3. 1506 給付獎金、補助費等非每月給付薪資應如何辦理扣繳?. 扣繳義務人給付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之薪資所得,原則上以全月給付總額作基準辦理扣繳,由納稅義務人自行選定以全月給付總額依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或按5%扣繳;但獎金、津貼、補助款等非每月給付 ...

  4. 財政部發行的統一發票和公益彩券的中獎獎金係採分離課稅方式,於給付獎金時扣繳20%稅款,不必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計算。 為簡化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扣繳作業,並鼓勵民眾購買政府之獎券投注公益,及於消費時索取統一發票,財政部預告課稅門檻由現行2,000元調高至5,000元,自108年12月1日實施。 108年7-8月期的統一發票開獎日期為108年9月25日,領獎期間為108年10月6日至109年1月6日止。 民眾若是中了該期統一發票四獎之獎金4,000元,先別急著去兌獎,因為在新法實施日期前兌領,將被先行扣繳800元的所得稅款,如果中獎人於12月1日新修正規定實施後再去兌領,將免再扣繳800元的所得稅款,實際領取之金額將可增加800元。

  5. 2011年10月5日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最近常有民眾詢問,各機關團體、公司行號舉辦抽獎活動,中獎者所取得的獎金或獎品,是否就是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的獎金或給與?

  6. 2024年7月29日 · 依據所得稅法規定,比賽獎金屬於「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應按給付全額扣繳20%的所得稅。 不過,若比賽獎金或獎品的價值不超過新台幣2,000元,則可免予扣繳。

  7. 凡是參加各種競技比賽或抽獎活動,獲勝或中獎所取得的獎金或獎品,就是競技、競賽和機會中獎的獎金或給與,所支付的必要費用或成本准予減除。. 例如:電視、電台所舉辦的競賽,有獎猜謎等活動;各機關、團體在報章雜誌所刊登的徵文比賽、常識測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