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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4年5月15日 · 為因應上開憲法法庭判決意旨,檢討現行裁判離婚原因及離婚後財產上效力規範( 含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贍養費及子女扶養費)相關規定,爰擬具「民法親屬編」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本修正草案合計修正十二條、新增七條、刪除一條,共二十條條文。. 其修正 ...

  2. 公告:「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七條之一修正草案及公告. 發布日期: 113/05/15. 最後更新日期: 113/05/15. 點閱次數:12710.

  3.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民法親屬編修正前適用聯合財產制之夫妻,其特有財產或結婚時之原有財產,於修正施行後視為夫或妻之婚前財產;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之原有財產,於修正施行後視為夫或妻之婚後財產。

  4. 2021年8月5日 · 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民法親屬編自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制定公布,並自二十年五月五日施行,其後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一百十年一月二十日。. 離婚後財產上效力之規範周全與否,攸關離婚制度之良窳,各國之立法例莫不 ...

  5. 2024年5月16日 · 為因應上開憲法法庭判決意旨,檢討現行裁判離婚原因及離婚後財產上效力規範(含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贍養費及子女扶養費)相關規定,爰擬具「民法親屬編」部分條 文修正草案。

  6. 民法親屬編施行前已結婚者,除得適用民法第一千零零四條之規定外,並 得以民法親屬編所定之法定財產制為其約定財產制。 修正之民法第一千零十條之規定,於民法親屬編施行後修正前已結婚者, 亦適用之。

  7. 查現行民法親屬編有關贍養費之規定,自民國二十年公布施行以來尚未曾修正,為與時俱進,以符實際需求,爰有通盤檢討之必要,以減少因離婚可能製造之社會問題,並符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第二十九號一般性建議之意旨精神。 另民法第九百七十六條有關解除婚約之事由,因有「殘廢」之不當、歧視性文字,爰依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第十條規定檢討修正。 綜上,本修正草案合計修正二條、新增二條,共四條條文,其修正要點如次: 一、民法第九百七十六條有關解除婚約之事由,將「婚約訂定後成為殘廢者」之事由予以刪除,並酌為其他文字修正。

  8. 2024年5月15日 · 預告修正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七條之一修正草案。 發布於 2024-05-15 截止於 2024-07-14 討論(尚餘 0 天)

  9. 2021年8月5日 · 爰擬具「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 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贍養費規定之增修,修正結婚無效及結婚經撤銷之準用條文。 (修正條文第 九百九十九條之一) 二、離婚後贍養費給付部分: (一)修正贍養費請求權成立之要件及行使方式。

  10. 消滅時效 民法 1265 (適用上尚有不同 見解) 離婚時起5 年(修正條文 1057-4);定期給付債權(民法 126) 不適用之 情形 * 非因生活陷於困難而自行約定贍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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