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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民法繼承編(§1138-§1225).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 所有條文. 第五編 繼承. 第一章 遺產繼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3.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4. 2023年8月29日 · 繼承人死亡後誰可以請求遺產,就要先看誰是遺產的繼承人,依照民法第1138條規定,除了配偶之外,就按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的順序來決定。 所以如果有配偶,配偶也會是當然的繼承人,而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爺爺、奶奶則是在按照法定繼承人順序成為繼承人後可以請求遺產。 本圖引用自: https://www.fiftyplus.com.tw/articles/19683. 推薦閱讀: 繼承順位表,1表教你如何公平的分配遺產! 若需要相關法律諮詢,或是委任律師辦理, 「楊芝庭律師」 是您最好的選擇。

  5. 第一項情形,如該生存之他方,依法不得為繼承人時,其對於共同財產得請求之數額,不得超過於離婚時所應得之數額。 第 1040 條 共同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夫妻各取回其訂立共同財產制契約時之財產。

  6. 繼承開始在民法繼承編施行前,被繼承人無直系血親卑親屬,依當時之法律亦無其他繼承人者,自施行之日起,依民法繼承編之規定定其繼承人。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7. 民法 民法史.記 總則 財產法(債及物權編) 身分法(親屬繼承編) 信託法及財團法人法 信託法 財團法人法 鄉鎮調解及仲裁 鄉鎮調解 仲裁 行政程序法 行政罰法 行政執行 國家賠償 政府資訊公開 個人資料保護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 法律推廣 法律電子教材

  8. 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 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 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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