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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3年8月29日 · 繼承人死亡後誰可以請求遺產,就要先看誰是遺產的繼承人,依照民法1138條規定,除了配偶之外,就按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的順序來決定。 所以如果有配偶,配偶也會是當然的繼承人,而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爺爺、奶奶則是在按照法定繼承人順序成為繼承人後可以請求遺產。 本圖引用自: https://www.fiftyplus.com.tw/articles/19683. 推薦閱讀: 繼承順位表,1表教你如何公平的分配遺產! 若需要相關法律諮詢,或是委任律師辦理, 「楊芝庭律師」 是您最好的選擇。

  2. 2020年10月30日 · 第一順位繼承人:直系卑親屬(包括被繼承人子女、養子女、非婚生子女、孫子女,根據民法第1139條規定,以親等近者為先)。 第二順位繼承人:父母(如果被繼承人是被收養的,過世時這段收養關係還在,那養父母就是第二順位,生父母反而沒有繼承權)。 第三順位繼承人:兄弟姊妹(包括同父同母、同父異母、同母異父、領養的兄弟姊妹)。 第四順位繼承人:祖父母(包括祖父母及外祖父母,如果是收養的,則養父母的父母有資格)。 ★備註一: 配偶一定都分得到,但不是全部獨占,而是要跟順位繼承人一起分。 甲乙是夫妻,育有ABC共3位子女,甲過世後,配偶乙可以分到財產,而ABC子女是第一順位,都有繼承權,因此配偶要跟小孩一起依比例分財產。 ★備註二: 排在繼承順位上不代表就有資格喔!

  3. 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4. 註:一、各繼承人不論拋棄與否均須列入。 二、已死亡者仍須列入,並加註「 年 月 日死亡」字樣。 三、第一順位各繼承人應加註「 年 月 日出生」字樣。 四、繼承人戶籍地址(或送達地址)詳如繼承人名冊。

  5. 2021年7月29日 · 依照民法第1138條規定繼承順位就是小美當然繼承,以及3個小孩(直系血親卑親屬)排在第一順位。 此時如果大明辦理拋棄繼承,拋棄繼承的效果並不會影響到妻子以及在同一順位的中明小明的「繼承權」,如果中明與小明沒有辦理拋棄繼承,就仍然要承擔 ...

  6. 依照我國民法第1138條的規定,法定繼承人的順序除配偶外(配偶為絕對順位)如下: 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姐妹。 祖父母。 要注意的是,若前一順位有繼承人,則後順位的繼承人就無法繼承哦! (例如:被繼承人有子女,父母就無繼承權。

  7.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姻親無繼承權. 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 第 33 點 有配偶者違反民法第一千零七十四條共同收養規定,由一方單獨收養子女,該養子女與收養者之配偶間,相互無遺產繼承權。 注意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 第 20 點 親生子女與養子女,養子女與養子女係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第三款所定之兄弟姐妹,相互間有繼承權。 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之兄弟姊妹間,亦為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第三款所稱兄弟姊妹同一順序之繼承人。 第 21 點 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所謂配偶,須繼承開始時合法結婚之夫或妻。 夫或妻於對方死亡後再婚,仍不喪失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