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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成立要件: (1) 有故意或過失的行為。 (2) 造成他人法定權利受侵害,此請求權不保護他人受侵害之「利益」,比如放火燒掉小華的店面,依此請求權,小華無法向縱火者主張店面無法營業所受的商機損失,只能就店面現有價值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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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022年4月21日 · 民法第 184 條包含三種型態的「侵權行為」: 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的方法加損害於他人. 違反保護他人的法律. 有什麼客觀要件? 須有 加害行為:包括 積極作為 及 消極不作為. 行為須 不法:除違背法規外, 善良風俗 亦包括在內(借助其他法規推定不法行為的構成,如:刑法、行政法...) 須 侵害他人權利:此處 指可預見的權利,有限縮解釋(39年台上987) 人格權(隱私) 身分權. 財產權(物權、智慧財產權) 占有的事實狀態(侵害得占有的權利) 不包括債權、純粹經濟上的損失. 損害:須拿出 客觀證據. 有損始填,填不逾損. 回復至應有狀態. 區分為 財產上損害 與 非財產上損害. 損害與加害行為間須有 相當因果關係 (48年台上481) 什麼是「相當因果關係」?

  3. 2024年10月18日 · 根據民法第184條的規定,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包括以下幾點: (一)侵害行為的存在 首先必須有一個行為的發生,該行為可能是積極作為(例如攻擊他人)或消極不作為(例如未履行某種法定義務),都可能構成侵權行為。

  4. 2018年11月14日 · 一般侵權行為 民法第184條中包含了三種侵權行為的類型(表1),分別如下: 因 故意 或 過失 不法侵害他人 權利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2])。 本文先介紹此類型,以下其他類型將於後篇文章中介紹。 故意以背於 善良風俗 的方法損害他人利益(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 [3])。 違反保護他人的法律,致損害他人的權利、利益(民法第184條第2項 [4])。 表格. 作者整理。 (二) 特殊侵權行為. 特殊侵權行為類型是指民法第185條至第191條之3的類型。 三、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是侵權行為法最重要的規定,理解侵權行為法時,必須先認識。 是指行為人因故意或者過失,以行為不法侵害到被害人的權利,導致被害人受有損失,這時被害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5. 1. 裁判字號:. 90 年台上字第 64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4 月 13 日. 要旨:. 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 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 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 ...

  6. 是以,「意思決定自由權」乃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所保障之「權利」之一,若為他人不法侵害者,得依本條項規定主張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 ( PS. 大前提-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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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很快速的將侵權行為構成要件在腦子裏閃過:客觀構成要件(須有「權利」受侵害、須有「損害「發生)和主觀構成要件(須有故意或過失)裏,最有疑問的當然是「權利」,也就是~這算是侵害甲之「 A 屋所有權」嗎?

  8. 民法第184~198條 侵權行為. 第184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185條 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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