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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42 . 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 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大法官解釋(舊制) 判例. 法條.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 司法院網站 下載造字檔。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法規整編資料截止日:民國 113 年 06 月 28 日.

  2. 民法 EN. 第 242 條. 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 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194 條.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 ...

  3.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 ...

  4. 一、本件被上訴人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上訴人交付遺贈物,為固有必要 共同訴訟 ,其 訴訟標的 對上訴人必須合一確定,雖僅上訴人戴O育提起第三審上訴,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其上訴效力及於同造之戴O瑜以次 6人,爰併列之為上訴人,合先 ...

  5. 民訴401第2項常見案例:破產、民法242條代位 1⃣️對於為他人(例如被訴訟擔當人即破產人、債務人)而為原告或被告者(例如訴訟擔當人即破產管理人、債權人)之確定判決,對於該他人亦有效力,以達到所有權與訴訟實施權分離之目的。

  6. 第 244 條. 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 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 ...

  7. mojlaw.moj.gov.tw › LawContentExtentList法務部-相關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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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民法第242條債權人得代位債務人訴訟之類型. 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490號裁定. ───────────────── 【事實摘要】 債務人某甲在外負債累累,其債權人乙乃向法院聲請對甲核發支付命令,經法院裁定准許核發支付命令並合法送達於債務人甲,惟甲接獲支付命令後無動於衷,並未打算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其另一債權人知悉此事後,認為某乙之債權誠屬可疑,若不對該支付命令異議者,則某乙之債權即發生等同於確定判決之效力,將來對甲之財產請求強制執行時,乙亦可以主張依其債權額比例參與分配,對條之規定,以自己之名義代位債務人甲對於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裁判要旨】 債權人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債務人得不附理由向法院提出「異議」之行為,係屬訴訟行為之一種。

  9. 民法第242條規定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 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說明: 謹按債權人得就債務人之財產受清償,是為通例。

  10. 第 1 條. 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 第 2 條. 民事所適用之習慣,以不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為限。 第 3 條. 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 。 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在文件上,經二人簽名證明,亦與 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第 4 條. 關於一定之數量,同時以文字及號碼表示者,其文字與號碼有不符合時, 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文字為準。 第 5 條. 關於一定之數量,以文字或號碼為數次之表示者,其表示有不符合時,如 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最低額為準。 第 二 章 人. 第 一 節 自然人.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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