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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 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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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5日 · 民法名詞解釋 第242條 保全&代位權. 第242 條(債權人代位權) *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 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名詞解釋. 保全. 一.意涵:亦稱責任財產之保全,指債權人為確保其債. 權之獲償,而防止債務人總體財產減少之一種手段。 二.方法: (一)代位權:乃債務人消極的不行使權利而聽任其財產減少時,債權人得代予維持其財產之權利。 (二)撤銷權:乃債務人有積極減少其財產之行為時,債權人得撤銷該行為,以回復其財產之權利。 代位權. 一.意義:指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為保全其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權利之權利。 二.其要件為:
民法第242條規定: 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說明: 謹按債權人得就債務人之財產受清償,是為通例。
第 242 條. 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 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194 條.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 ...
民訴401第2項常見案例:破產、民法242條代位 1 對於為他人(例如被訴訟擔當人即破產人、債務人)而為原告或被告者(例如訴訟擔當人即破產管理人、債權人)之確定判決,對於該他人亦有效力,以達到所有權與訴訟實施權分離之目的。
所謂「代位權」,白話的說,就是為了保全債權,讓債權人未來能夠順利拿到債務人應清償的金錢或物品而設計的制度,規定於民法第242條:「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民法 第 985、992 條. 解釋文:. 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三日修正公布前之民法親屬編,其第九百八十 五條規定:「有配偶者,不得重婚」;第九百九十二條規定:「結婚違反 第九百八十五條之規定者,利害關係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 但在前婚姻 關係消滅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