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1. 2020年9月9日 · 污點 證人 其實並不是正式的法律名詞,而是一個俗稱。 法律上對於問題中所提到的狀況,是用證人保護法去做規範。 身為犯罪的 共犯,但只要在 刑事偵查 當中,供出與案情有重要關係、而且有助於 檢察官 偵查 犯罪調查的資訊、或其他嫌犯涉案的 證據,讓檢察官可以追究案件中的其他 正犯 或共犯時,只要經過檢察官的同意、且在偵查 筆錄 中註明,這個人就會轉變為「污點證人」,可能適用證人保護法的規定,可能可以獲得 不起訴 處分,或者得到減免 刑罰 的優惠。 為什麼有污點證人?

  2. 污點證人是一種法律協商制度,也稱證人免責協商。 為檢方藉由與犯罪嫌疑人中罪行較輕者協商減刑,換取犯罪嫌疑人作證,以利偵辦案件之制度。 定義

  3. 2020年9月4日 · 這個條文總共將污點證人區分成三種類型,分別有不同的要件,同時也具有不同的 法律效果。 要了解污點證人,首先要先談談證人保護法主要是針對哪些犯罪作規範。 根據證人保護法第2條的規定 [2],大約可依照「刑度」、「罪名」兩項標準下去區分:首先,必須是最輕 本刑 3年以上 有期徒刑 的重罪,另外,也多為貪污、走私、 洗錢 、 組織犯罪 、兒少 性剝削 、選罷法等嚴重的罪名。 這些案件的特徵,大多是規模龐大、具高度 隱匿 性、長期由集團所操縱的特質,再加上現今網路通訊、跨國金融已高度發展的狀態下,犯罪的查緝與追訴越顯得困難,過往偏重「以人找證」的傳統 偵查 方式,已經遭遇到難以跨越的瓶頸 [3]。

  4. 這種證人便是所稱的「污點證人」。 可以成為污點證人依證人保護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共有二類情形:第一類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須要符合下列四個要件:第一 證人本人便是證人保護法第二條所列刑事案件的被告或者犯罪嫌疑人。

  5. 2020年10月16日 · 在上一篇文章中 [1],聊到了 證人 保護法與 污點證人 的內容,依法可以讓涉嫌嚴重刑案的 共犯,在 認罪 且經 檢察官 同意後,從 被告 轉作污點證人,並獲得 緩刑 或 不起訴 處分,並且讓檢察官能以更有效率的方式追訴犯罪。 然而,在追求 偵查 與犯罪追訴效果的同時,不免引人憂心。 污點證人的制度,是否會讓案件中的共犯們,為了獲得緩刑或不 起訴 處分,而對案件內容刻意說謊? 又或者,檢察官是否會為了要快速結案,而利用權勢誘導、暗示等 不正訊問 的方式,以取得共犯們的 自白? (見圖1) 圖1 污點證人制度可能會有哪些問題? 於前面的案例中,因為污點證人相關規定中,設有可減輕或 免除 刑罰的誘因 [2],被告A有可能會為了讓自己免受刑事責任的追訴,而有可能在檢察官面前供出不實的事實。

  6. 證人保護法的第十四條把污點證人分為兩類:第一類污點證人的成立,依這法條第一項的規定,必須合於以下的要件:一. 可以作為污點證人的人,必須是證人保護法第二條所列舉之罪的 犯罪嫌疑人 、被告。

  7. 證人保護法的第十四條把污點證人分為兩類:第一類污點證人的成立,依這法條第一項的規定,必須合於以下的要件:一. 可以作為污點證人的人,必須是證人保護法第二條所列舉之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

  8. 俗稱污點證人的法律規範是定在證人保護法中,但非所有刑事案件 的被告或嫌疑犯都可轉為污點證人,而須是該法第二條所列的刑事案件,即最輕 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以及該條所定的貪污、走私、槍砲、選罷法、證券

  9. 2 天前 · 認為朱亞虎、沈慶京若轉為污點證人 ,可說是利大於弊。 為達最佳瀏覽效果,建議使用 Chrome、Firefox 或 Microsoft Edge 的瀏覽器。 請至Edge官網下載 請 ...

  10. 但是,我國證人保護法卻沒有保障自白任意性的規定,這讓檢察官在取得被告自白的訊問過程中,一方面可藉由證人保護法,利誘被告轉污點證人作出陳述;另一方面卻不用對污點證人自白的任意性、真實性負起擔保的責任。

  1. 其他人也搜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