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設備人員法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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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人員或依消防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從事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測試、檢修者有前條所定情事時,主管機關、各級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得列舉事實,提出證據,報請消防設備人員懲戒委員會處理。
- 消防設備人員法-編章節條文-全國法規資料庫
本法所稱消防設備人員,指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 中華民 ...
- 消防設備人員法施行細則-全國法規資料庫
消防設備人員違反本法規定,受撤銷、廢止執業執照或停止執 ...
- 消防設備人員法-編章節條文-全國法規資料庫
本法所稱消防設備人員,指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 中華民國國民經消防設備師考試及格,並領有消防設備師證書者,得充任消防設備師。 中華民國國民經消防設備士考試及格,並領有消防設備士證書者,得充任消防設備士。
消防設備人員違反本法規定,受撤銷、廢止執業執照或停止執行業務處分者,執業登記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副知中央主管機關、其所屬之執業機構、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與該管直轄市、縣(市)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公會及全國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消防設備人員法 (112/06/21 公發布) 英. 第 50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顯示立法理由. 全選. 行政函釋 (0) 歷史法條 (0) 清除重填.
消防設備人員法 (112/06/21 公發布)英 公(發)布/函頒日期: 112/06/21 修正日期 : 112/06/21
為落實消防設備人員之執業管理,內政部於今(27)日部務會報通過「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及「消防法」第7條修正草案,將消防設備人員權益,提升至法律位階,以法律明文規範,使建築物公共安全及民眾生命財產能獲致更周全之保障,並完備消防專技人員
為健全消防設備人員專業及管理制度,行政院院會今(12)日通過「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除將消防設備人員之管理,提升至法律位階外,草案也明定消防設備師、士應具有2年以上消防實務經驗,經登記、領有執照及加入公會後,始得執業;若擅自執業,可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