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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使用密閉式撒水頭之自動撒水設備末端之查驗閥,依下列規定配置: 一、管徑在二十五毫米以上。 二、查驗閥依各流水檢知裝置配管系統配置,並接裝在建築物各層放水壓 力最低之最遠支管末端。

  2. 室內消防栓設備之配管、配件及屋頂水箱,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配管部分: (一)應為專用。 但與室外消防栓、自動撒水設備及連結送水管等滅火系統共用,無礙其功能者,不在此限。 (二)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國家標準(以下簡稱 CNS)六四四五配管用碳鋼鋼管、四六二六壓力配管用碳鋼鋼管、六三三一配管用不銹鋼鋼管或具同等以上強度、耐. 腐蝕性及耐熱性者。 2.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具氣密性、強度、耐腐蝕性、耐候性及耐熱性等性能之合成樹脂管。 (三)管徑,依水力計算配置。 但立管與連結送水管共用時,其管徑在一百毫米以上。 (四)立管管徑,第一種消防栓在六十三毫米以上;第二種消防栓在五十毫米以上。 (五)立管裝置於不受外來損傷及火災不易殃及之位置。

  3.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113/04/24 修正) 英. 第 17 條. 下列場所或樓層應設置自動撒水設備: 一、十層以下建築物之樓層,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目所列場所使用,樓. 地板面積合計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者;供同款其他各目及第二款第一. 目所列場所使用,樓地板面積在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二、建築物在十一層以上之樓層,樓地板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三、地下層或無開口樓層,供第十二條第一款所列場所使用,樓地板面積. 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者。 四、十一層以上建築物供第十二條第一款所列場所或第五款第一目使用者. 。 五、供第十二條第五款第一目使用之建築物中,甲類場所樓地板面積合計. 達三千平方公尺以上時,供甲類場所使用之樓層。

  4. 放射區域,指一只一齊開放閥啟動放射之區域,每一區域以五十平方公尺為原則。 前項放射區域有二區域以上者,其主管管徑應在一百毫米以上。 第 64 條. 水霧滅火設備之水源容量,應保持二十立方公尺以上。 但放射區域在二區域以上者,應保持四十立方公尺以上。 第 65 條. 依前條設置之水源,應連結加壓送水裝置。 加壓送水裝置使用消防幫浦時,其出水量及出水壓力,依下列規定,並連接緊急電源: 一、出水量:每分鐘一千二百公升以上,其放射區域二個以上時為每分鐘二千公升以上。 二、出水壓力:核算管系最末端一個放射區域全部水霧噴頭放水壓力均能達每平方公分二點七公斤以上或 0.27MPa 以上。 但用於防護電氣設備者, 應達每平方公分三點五公斤以上或 0.35MPa 以上。 第 66 條.

  5. 第 46 條. 撒水頭,依下列規定配置:. 一、戲院、舞廳、夜總會、歌廳、集會堂等表演場所之舞臺及道具室、電影院之放映室或儲存易燃物品之倉庫,任一點至撒水頭之水平距離,在一點七公尺以下。. 二、汽車修理廠、室內停車空間及昇降機械式停車場,任一點 ...

  6.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下列場所或樓層應設置自動撒水設備:. 一、十層以下建築物 ...

  7. 水道連結型自動撒水設備設置基準. 一、 本基準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以下簡稱設置標準)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 本基準所稱水道連結型自動撒水設備,指為控制火災、降低火場溫度及阻隔濃煙,而利用場所內自來水系統連結水箱、增壓給水裝置、撒水配管、水道連結型撒水頭之簡易自動撒水滅火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