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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營造業於承攬工程開工時,應將該工程登載於承攬工程手冊,由定作人簽章證明,並依契約造價填載承攬金額;工程竣工後,應檢同工程契約、竣工證件及承攬工程手冊,送交工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註記後發還之。. 營造業升等業績之採計,以 ...

  2. 營造業於承攬工程開工時,應將該工程登載於承攬工程手冊,由定作人簽章證明,並依契約造價填載承攬金額;工程竣工後,應檢同工程契約、竣工證件及承攬工程手冊,送交工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註記後發還之。

  3. 第三十條所定應置工地主任之工程金額或規模如下:. 一、承攬金額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之工程。. 二、建築物高度三十六公尺以上之工程。. 三、建築物地下室開挖十公尺以上之工程。. 四、橋樑柱跨距二十五公尺以上之工程。. 法條.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 ...

  4. 條號範圍: 自第 1 條至 26 條. 查閱範圍: 「法源法律網」為專業法學資料庫,收錄:法規(憲法、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地方法規)、司法判解(大法官解釋、司法解釋、判例、精選裁判、具參考價值裁判、決議、法律問題)、各級法院裁判書、行政函釋(解釋令函、公告、裁決、處分)、訴願決定書、法學論著全文、國家及研究所考試考古題、法律新聞…等,並每日更新各類法學資料。 建置、維運「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裁判書查詢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等政府法規公開機制,為領航臺灣法學資料庫的第一品牌。

  5. 外國營造業於我國申請設立登記為營造業,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甲等綜合營造業: (一)在我國設立登記之分公司,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所用資金金額應達新臺幣二千二百五十萬元以上。

  6. 營造業合於下列規定者,得按原等級登記之,其業績合併累計: 一、公司組織之營造業變更組織種類。 二、非公司組織之營造業設立為公司組織。

  7. 營造業法施行細則. 異動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1070812726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第六條、第二十五條;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 第一條. 本細則依營造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刪除). 第三條. 本法第七條 ...

  8. 營造業法施行細則. 本細則依營造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二年以上土木建築工程經驗,指從事營繕工程測量、規劃、設計、監造、施工或專案管理工作二年以上。. (一)在政府機關、公(軍)營機構服務 ...

  9. 營造業法及其施行細則. 內政部營建署. 1. 營造業主要管理法令. -SL-SL1. 業管理法. 規. 體系. 法律法律. 中央法規. 命令. 解釋函. 行政規則. 解釋函. 2. 營造業法相關子法( 計14 項) 內政部O 年O 月O日台內營字第000號函. 內政部營建署O 年O 月O日營署中建字第OOO號函. 2. 課程大綱(一) 一、緣起二、法令變革三、營造業現況四、營造業法. 總則. 分類與許可. 承攬契約. 人員之設置. 監督與管理. 公會. 輔導與獎勵. 8.罰則罰則. 附則. 課程大綱(二) 營造業法相關子法營造業法相關子法. 營造業法施行細則營造業法施行細則.

  10. 營造業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內容檢索: 「含有」為必填欄位. 含有且含或不含. :::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 司法院網站 下載造字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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