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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土木包工業負責人應具有三年以上土木建築工程施工經驗,其證明文件如下:. 一、服務證明書:. (一)在政府機關、公(軍)營機構服務者,應繳驗該機關(構)出具載明任職職系說明之服務證明書。. (二)在依法登記之開業 ...

  2. 14 . 營造業於承攬工程開工時,應將該工程登載於承攬工程手冊,由定作人簽章證明,並依契約造價填載承攬金額;工程竣工後,應檢同工程契約、竣工證件及承攬工程手冊,送交工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註記後發還之。 營造業升等業績之採計,以承攬工程手冊工程記載之完工總價為準;其工程完工總價,依下列規定填寫: 一、承攬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之營繕工程,依完工驗收證明書驗收結算總價填寫。 二、承辦私人營繕工程,其工程造價以定作人(起造人)及承造人共同具名之完工結算金額認定,不得超過使用執照上所記載工程造價之三倍,並應檢附已完工結算金額相符之各期統一發票、定作人(起造人)及承造人共同具結之工程施工期間無變更承造人切結書、使用執照影本及工程契約等文件。

  3. 營造業升等業績之採計,以承攬工程手冊工程記載之完工總價為準;其工程完工總價,依下列規定填寫: 一、承攬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之營繕工程,依完工驗收

  4. 營造業法施行細則. 營造業法第七條第三項應修習土木建築相關課程及學分數認定要點. 專業營造業之資本額及其專任工程人員資歷人數標準表. 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 營繕工程承攬契約應記載事項實施辦法. 營造業工地主任評定回訓及管理辦法. ‧7.營造業專業工程特定施工項目應置之技術士種營造業專業工程特定施工項目應置之技術士種類、比率或人數標準表類、比率或人數標準表‧8.營造業評鑑辦法‧8.營造業評鑑辦法.

  5. 2004年2月27日 · 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土木包工業負責人應具有三年以上土木建築工程施工經驗,其 證明文件如下: 一、服務證明書: (一)在政府機關、公(軍)營機構服務者,應繳驗該機關(構)出具載明任職職系說明 之服務證明書。

  6. 細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後,第四條、第六條及 前條所定之營造業,應於最近一次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申請複查前,辦理 資本額增資。

  7. 營造業法及其施行細則. 內政部營建署.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 營造業主要管理法令-SL-SL1. 法律 營造業法. 營造. 中央法規. 1. 營造業法施行細則. 造 業 管 理法命令2. 營造業法相關子法(計14項) 規. 行政規則. 解釋函內政部O年O月O日台內營 字第000號函. 體 系. 解釋函. 內政部營建署O年O月O日 營署中建字第OOO號函.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2. 課程大綱(一) 一、緣起 二、法令變革 三、營造業現況 四、營造業法 1.總則 2.分類與許可 3.承攬契約 4.人員之設置 5.監督與管理 6.公會 7.輔導與獎勵 8罰則.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3. . 9.附則. 課程大綱(二) 營造業法相關子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