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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8 . 本法第三十條所定應置工地主任之工程金額或規模如下: 一、承攬金額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之工程。 二、建築物高度三十六公尺以上之工程。 三、建築物地下室開挖十公尺以上之工程。 四、橋樑柱跨距二十五公尺以上之工程。 法條. 歡迎使用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本網站提供各界經由網際網路單一窗口簡單、方便、公開查詢法規資料及各機關法規網站,以達有效管理及公開法令資訊,建構法治社會之目標。

  2. 營造業於承攬工程開工時,應將該工程登載於承攬工程手冊,由定作人簽章證明,並依契約造價填載承攬金額;工程竣工後,應檢同工程契約、竣工證件及承攬工程手冊,送交工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註記後發還之。. 營造業升等業績之採計,以 ...

  3. 營造業法施行細則 18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本法第三十條所定應置工地主任之工程金額或規模如下: 一、承攬金額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之工程。 二、建築物高度三十六公尺以上之工程。 三、建築物地下室開挖十公尺以上之工程。 四、橋樑柱跨距二十五公尺以上之工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本法第三十條所定應置工地主任之工程金額或規模如下: 一、承攬金額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之工程。 二、建築物高度三十六公尺以上之工程。 三、建築物地下室開挖十公尺以上之工程。 四、橋樑柱跨距二十五公尺以上之工程。

  4. 營造業法施行細則. 本細則依營造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二年以上土木建築工程經驗,指從事營繕工程測量、規劃、設計、監造、施工或專案管理工作二年以上。. (一)在政府機關、公(軍)營機構服務 ...

  5. 2004年2月27日 · 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內政部台內營字1070812726號令修正發布第四、第六、第二十五;增訂第二十五之一條文 第一條 本細則依營造業法(以下簡稱本)第七十二規定訂定之。

  6. 營造業法及其施行細則. 內政部營建署. 1. 營造業主要管理法令. -SL-SL1. 業管理法. 規. 體系. 法律法律. 中央法規. 命令. 解釋函. 行政規則. 解釋函. 2. 營造業法相關子法( 計14 項) 內政部O 年O 月O日台內營字第000號函. 內政部營建署O 年O 月O日營署中建字第OOO號函. 2. 課程大綱(一) 一、緣起二、法令變革三、營造業現況四、營造業法. 總則. 分類與許可. 承攬契約. 人員之設置. 監督與管理. 公會. 輔導與獎勵. 8.罰則罰則. 附則. 課程大綱(二) 營造業法相關子法營造業法相關子法. 營造業法施行細則營造業法施行細則.

  7. 本細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後,第四、第六及 前所定之營造業,應於最近一次依本第十七規定申請複查前,辦理 資本額增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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