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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021年6月4日 · 受僱者小孩出生日期為111年1月15日,若受僱者於111年1月10日起開始請「陪產假」5日至111年1月14日,因陪產假自111年1月18日起修改為「產檢及陪產假」、日數並由5日增加為7日,爰該受僱者至111年1月24日止,依法可另享有2日「產檢及陪產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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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僱者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或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 ...

  3. 2015年1月15日 · 性別平等工作法所定「陪產檢及陪產假」之規定為何?. 答案. 受僱者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或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七日。. 「陪產檢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雇主依規定給付「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後,就其中逾五日之部分得向中央 ...

  4. 受僱者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或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七日。 「陪產檢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雇主依規定給付「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後,就其中逾五日之部分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但依其他法令規定,應給予「陪產檢及陪

  5.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條文內容. 第 7 條. 本法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之七日陪產檢及陪產假,除陪產檢於配偶妊娠期. 間請假外,受僱者陪產之請假,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十五日. 期間內為之。 顯示立法理由. 全選. 行政函釋 (2) 相關法條 (1) 歷史法條 (6)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版權所有: 勞動部 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 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3 年 09 月 30 日. 勞動部總機: (02)8995-6866 傳真: (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6. 若受僱者申請「產檢及陪產假」係為「產」,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15日期間內申請。 雇主依規定給付「產檢假」、「產檢及陪產假」薪資後,就其中各逾5日之部分得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補助。

  7. 產檢假與產檢及陪產假薪資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0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18 日 法規類別: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目

  8. 2 天前 · 答案:若員工在其配偶懷孕產檢期間都未申請陪產檢假,則仍有7天額度可申請陪產假。可在配偶生產當日前後15天內任選7天工作日請陪產假,也就是從「開始請陪產假第一天」起算15日,但期間須包含生產當天,而最晚要在員工配偶生產日當天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