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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監獄不得對受刑人施逾十五日之單獨監禁。監獄因對受刑人依法執行職務,而附隨有單獨監禁之狀態時,應定期報監督機關備查,並由醫事人員持續評估受刑人身心狀況。經醫事人員認為不適宜繼續單獨監禁者,應停止之。

  2. www.6laws.net › 6law › law監獄行刑法

    監獄行刑法. 【修正日期】民國108年12月17日 【公布日期】民國109年1月15日 章節索引 〉〉 法規內容 〉〉.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三十五年一月十九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98條. 2‧. 中華民國四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總統修正公布全文94條. 3‧. 中華民國四十六年一月七日總統修正公布第27、32及33條. 4‧. 中華民國六十三年十二月十二日總統(63)台統(一)義字第5612號令修正發布. 5‧. 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十二月一日總統(69)台統(一)義字第6865號令修正公布第5、26-1、27、32、33、75、81、90、93-1條條文. 6‧.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四月六日總統(81)華總(一)義字第1784號令修正公布第75條條文. 7‧.

  3. 歷史法規. 1.中華民國三十五年一月十九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98 . 2.中華民國四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總統修正公布全文 94 . 3.中華民國四十六年一月七日總統修正公布第 27、32 及 33 . 4.中華民國六十三年十二月十二日總統(63)台統(一)義字第 5612 號 ...

  4. 第 1 . 為達監獄行刑矯治處遇之目的,促使受刑人改悔向上,培養其適應社會生活之能力,特制定本法。 大法官解釋(舊制) 歡迎使用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本網站提供各界經由網際網路單一窗口簡單、方便、公開查詢法規資料及各機關法規網站,以達有效管理及公開法令資訊,建構法治社會之目標。

  5. 2010年5月26日 · 監獄行刑法. 歷次修正:. 第 11 條. 受刑人入監時,應行健康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拒絕收監:. 一、心神喪失或現罹疾病,因執行而有喪生之虞。. 二、懷胎五月以上或分娩未滿二月。. 三、罹急性傳染病。. 四、衰老、身心障礙,不能自理生活。. 前項被 ...

  6. 法第一百二十條第四項所稱未出監前,指受刑人尚未離開監獄而言,包含在監內接續執行拘役或罰金易服勞役等刑罰,尚未出監者;所稱發生重大違背紀律情事,指受刑人發生依本法第八十六條第一項所定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之行為,經依同條第一項第四款

  7. 第 八 章 衛生及醫療. 第 49 條. 監獄應掌握受刑人身心狀況,辦理受刑人疾病醫療、預防保健、篩檢、傳染病防治及飲食衛生等事項。. 監獄依其規模及收容對象、特性,得在資源可及範圍內備置相關醫事人員,於夜間及假日為戒護外醫之諮詢判斷。. 前二項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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