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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監獄不得對受刑人施以逾十五日之單獨監禁。監獄因對受刑人依法執行職務,而附隨有單獨監禁之狀態時,應定期報監督機關備查,並由醫事人員持續評估受刑人身心狀況。經醫事人員認為不適宜繼續單獨監禁者,應停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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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頁. 中央法規. 編章節. 友善列印. 編章節. 法規名稱: 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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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o ensure the principle of transparency and protect the ...

    • 法規沿革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

  2.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900004131 號 令修正公布全文 156 條;並自公布日後六個月施行 法務部本部:100204 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30號 電話總機:(02)2191-0189

  3. 第 1 條 為達監獄行刑矯治處遇之目的,促使受刑人改悔向上,培養其適應社會生活之能力,特制定本法。 大法官解釋(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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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達監獄行刑矯治處遇之目的,促使受刑人改悔向上,培養其適應社會生活之能力,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法務部。 監獄之監督機關為法務部矯正署。 監督機關應派員視察監獄,每季至少一次。 少年法院法官、檢察官執行刑罰有關事項,得隨時訪視少年矯正學校、監獄。 第 3 條. 處徒刑、拘役及罰金易服勞役之受刑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於監獄內執行之。 處拘役及罰金易服勞役者,應與處徒刑者分別監禁。 第 4 條. 未滿十八歲之少年受刑人,應收容於少年矯正學校,並按其性別分別收容。 收容中滿十八歲而殘餘刑期未滿三個月者,得繼續收容於少年矯正學校。 滿十八歲之少年受刑人,得依其教育需要,收容於少年矯正學校至滿二十三歲為止。

  6. 監獄行刑法 英 公發布日: 民國 35 年 01 月 1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 立法理由: 條文對照表.PDF

  7. 首頁. 中央法規. 編章節. 友善列印. 編章節. 法規名稱: 監獄行刑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 (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 1. 第 二 章 入監 § 10. 第 三 章 監禁 § 16. 第 四 章 戒護 § 21. 第 五 章 作業 § 31. 第 六 章 教化及文康 § 40. 第 七 章 給養 § 46. 第 八 章 衛生及醫療 § 49. 第 九 章 接見及通信 § 67. 第 十 章 保管 § 76. 第 十一 章 獎懲及賠償 § 83. 第 十二 章 陳情、申訴及起訴 § 90.

  8.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第九十三條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情形,其按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計算之申訴期間於 修正施行日尚未屆滿者,其申訴自修正施行日之次日起算十日不變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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