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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 四 編 親屬 第 一 章 通則. 稱直系血親,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 稱旁系血親者,謂非直系血親,而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 血親親等之計算,直系血親,從己身上下數,以一世為一親等;旁系血親 ,從已身數至同源之直系血親,再由同源之直系血親,數至 ...

  2. 直系親屬是什麼? 民法§ 967 第 1 項:「稱直系血親者,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 直系親屬在民法中的正式稱呼為 直系血親 ,有兩種條件:

  3. 親屬系統表. 被繼承人: 配偶: (死亡日期) 註一:本表係親屬系統表,如有遺漏或錯誤,申請人及代理人願負連帶損害賠償及有關法律責任。 註二:本表若登載不實,應負偽造公文書之罪(依據刑法第二一四條)。 繼承人:通訊地址:電話:代理人:通訊地址:電話:中華民國(簽章) (簽章) 年. 月. 日.

  4. 三親等內之親屬列表. 稱直系血親者,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 第 967 條 稱旁系血親者,謂非直系血親,而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 血親親等之計算,直系血親,從己身上下數,以一世為一親等;旁系血親,從已身數第 968 條 至同源之直系血親,再由同源之 ...

  5. 直系親屬, 指和自己有直接 血緣 關係或 婚姻 關係的人,即 直系血親 和 直系姻親,如指配偶、父母(公婆、岳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直系血親是指彼此之間有直接血緣聯繫的親屬,包括己身所從出和從己身所出的兩部分 ...

  6. 血親之親系及親等圖(五等親) 祖 曾 外 高 父 母 高 祖 父 母 外 曾 祖 父 母 外 曾 祖 姑 外 曾 伯 叔 祖 父 曾 伯 叔 祖 父 祖 姑 曾 祖 父 母 外 祖 父 母 外 祖 叔 外 伯 叔 祖 父 祖 父 母 祖 姑 伯 叔 祖 父 外 堂 伯 叔 外 堂 姑 堂 叔 伯 堂 姑

  7. B20-2親屬系統表(受宣告人) doc. 發布日期:110-12-01. 更新日期:110-12-01.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 ::: 如何聯絡 / 到達本院. 士東院區. 電話:02-28312321. 地址:111035臺北市士林區士東路1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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